那些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公权行为会对公众产生不良的暗示。公权力的法盲行为,会不断强化民间“坏人不是人”的意识,从而导致见死不救落水小偷这些行为。
抓到小偷后不能打,小偷有生命危险时同样不能见死不救。浙江湖州3位抓小偷的市民,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在追堵偷车贼的过程时将其逼入河中,非但没有抢救,反而直到确认小偷已沉入河中方才离去,结果在日前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9月25日《浙江日报》)
一个干了再多坏事的恶人,他的罪恶只能交由法律去审判和惩处,他的生命和我们的生命一样宝贵,权利和我们一样平等,不仅无权侵犯他伤害他,当他处于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一样有责任去救助他———这应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常识。
藐视小偷的权利,把小偷逼入绝境,对小偷见死不救———在许多人眼中,一个人偷东西,他就成了可以随意处置、随意羞辱、随意报复的坏人,坏人就低人一等,坏人就没有权利或者权利得打折,对坏人的任何处置都有充分的道德理由。正因为有这种观念,民间形成了五花八门惩治小偷的惯例,有的将小偷绑在太阳下暴晒,甚至还有挂牌游街示众的。
很明显,这种法盲表现源于道德与法律不分的传统观念,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混合在一起的道德法传统养成了国人道德审判的习惯。除此之外,一些地方的公权部门也在其中起到恶劣的示范作用,对“坏人”权利的习惯性不尊重,不时出现的游街、示众、公审、公捕事件,加剧着公众对“坏人”盲目的道德惩罚冲动。
公权力不仅只对权力实施的直接对象产生影响,基于公权力的权威性和公共性,公权行为传递的价值观也会对其他公众观念产生影响,好的做法会产生好的示范,坏的做法会产生坏的暗示,动辄违法行政的取向会对公众形成“法可随便违”的暗示。
显然,在如何对待小偷、卖淫女等“坏人”问题上,一些地方的公权行为起到了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有的地方以“威慑违法犯罪”的名义押着犯罪嫌疑人在市区游街,有的地方举行违法犯罪定点揭露大会暨公捕大会,有的地方将卖淫女的照片随意曝光示众———在舆论语境中,这种不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公权行为会对公众产生多么不良的暗示?公权力的法盲行为,会不断强化民间“坏人不是人”的意识,从而导致见死不救落水小偷这些行为。
在有些国家,对于被告,哪怕是最危险的被告,也无权强迫其在公开场合穿囚服、戴刑具,以免陪审团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有“罪犯形象”的先入之见,被告有精心打扮以“正人君子”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的权利。从这个最细节的权利就可以看出法律和公权对嫌犯的权利的尊重。如果上述那些公权部门能率先垂范从细节入手尊重“坏人”权利,民间便会少了那种不把小偷当人的法盲现象。
□曹林(北京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