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主因是求利润心存侥幸
●惩处不力造成矿主忽视安全
●仅采取关闭措施并不能治本
●惟有严刑峻法方可警钟长鸣
近年煤矿业不太平,事故多,矿难不断。人命关天,于是政府不得不痛下决心,关闭私人小煤窑。关闭停产,当然可减少矿难。但问题是关闭了小的,大矿怎么办?如果大矿再出事死人,是否要跟着关闭大的?很显然,这样用行政手段下猛药,虽能在一定程度上治理矿难,但对发展经济不是上策。
不错,当下的矿难,多数发生在私营小煤矿。给人的印象,私营小煤矿是万恶之源。其实,这是一种错觉。从逻辑上说,矿难事故,不仅与企业规模无关,与所有制也无关。起关键作用的,是矿主对生产安全的重视程度。与国有大矿比,私营小矿出事多,不是因为它们私营或规模小,而是小煤矿数量多。若从整体看,矿难发生的概率,小矿并不一定比大矿高。
国内矿难频频,说到底,是企业片面追求利润,而漠视安全生产。经济学说,唯利是图乃资本的天性。私营小矿主为多赚钱,必千方百计压低成本。如果投资安全设施,会加大成本,挤占利润。毕竟,矿难是小概率事件,不会天天有?笾魅绱诵拇娼男,自不肯在“安全”上花大钱,能省即省。退一万步,即使出了事,死了人,不过是赔钱。由于赔偿标准低,对腰缠万贯的矿主来说,乃九牛一毛,没有切肤之痛。
令人难解的是,国有大矿出资人是政府,按理讲,不会以赚钱为唯一目标,而应更重视安全生产才是,可为何也总出矿难?经济学的解释是,国有大矿的管理层也要追求最大化利益。与私营小矿主不同,大矿赚钱虽不归管理层个人,但企业效益好,管理层则可提高年薪。再说,虽然他们不是官,却仍有职级,要想晋级提升,就得有政绩。因此,只要任期内不出大事故,把产值利润搞上去,便能一举两得,名利双收。
目前矿主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归总的原因,是法律对责任人惩处不力。1968年,美国弗吉尼亚州的一个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78人。这是少有的恶性事故,举国皆惊。不过当年美国政府的处理办法,不是向全国派督查组,而是迅速通过了新的《联邦安全与健康法》。1977年,又将该法修订完善,更名为《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这是全面的矿山安全法规,其中很多标准,到了今天仍然是全世界最严苛的。
比如该法规定:对造成恶性煤矿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可判终身监禁。不仅如此,矿主还得事先交纳足够的事故处理保证金,对遇难人员的赔偿,高达100万至700万美元,而且还不包括对企业的巨额?。该法实施后,果然立竿见影。美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急剧下降:1993年至2000年,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未有一例;2004年,仅有28人因工伤不治死亡。
回头再说中国。我们最大的问题,是至今尚未有相关的配套法律,无法可依?蠊な鹿仕劳龅呐獬,既无标准,而且赔偿过低,过去仅赔偿几千元,即便最近提高到20万元,对矿主来说,也是微不足道,根本不会伤筋动骨!缎谭ā饭娑,安全事故责任,最多判刑7年。而在执行中,很多矿主手眼通天,花钱打通关节,获减刑或保外执行易如反掌。正是由于法律缺位或惩处不力,无奈之下,政府才不得已动用行政手段,对私人小煤矿一刀切,限期关闭。
难题在于,关闭小煤矿,并不能治本。是否发生矿难,不在矿大矿小,也不在国营私营。政府下令关闭小煤矿,动机好,但简单从事,一关了之,明显地有碍平等竞争原则。再说,多数小煤矿,当初经由政府许可,人家又有合法的手续,现在说关就关,那么矿主的投资谁来补偿?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朝令夕改,终归不合乎法治精神。
减少矿难,依我看仅需一招:那就是完善法制。古人说,治乱须用重典。是的,惟有严刑峻法,方可警钟长鸣。比如,假若我们学美国的做法,对那些恶性事故的责任人,法律能判他牢底坐穿、倾家荡产。这样的利剑高悬,矿主岂敢对安全隐患置若罔闻?要知道,小煤矿主不蠢。他们懂得权衡得失,只要生产不安全的成本大于收益,他们哪有漠视安全生产的道理?(王东京 作者为中央党校经济学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