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告诉记者,张县生的砖场在三年前已经停办了,停办前也是由张县生的弟弟在承包经营,停办原因是砖场找不到土源,现在找当事人张县生可能更困难。
记者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墙上看到,芮城县共查明有砖场49家,其中10家是没有法人的黑砖场,6家砖场被转包。
芮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说,在2004年就对全区砖场进行彻查整顿,至于为什么冒出这几家黑砖场他们也不知道!肮ぷ髅,哪能整天泡在山沟坡地间,这让那些窑主们钻了空子!
芮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从风陵渡到芮城县70公里的路段两边,或远或近的存在有70多家砖场,“要把他们找出来可不容易!
芮城县民政局信访科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本次从砖窑中共遣散解救窑工百余名,其中经民政局遣送的3名是智障人员,田进峰暂时还不能算是窑工,因为他是被阳城派出所在街上捡到的,没有证据显示田进峰来自于山西哪家砖场。其余两名智障人员一个是陕西柞水的,一个则家住辽宁省。这两名智障人员确系从砖场解救出来,被民政局送回家时,他们的家人也拿到了2000元工资。
目前还有6名聋哑人住在芮城县的福利院中。记者还从芮城县民政局了解到,该县成立了打击黑砖窑、整顿用工秩序专项工作组,组长是芮城县县长。该县还出台窑工善后政策:即只要能证明窑工在芮城某个砖场干活,就让该砖场拿出2000元钱作为工人的先行遣散费。这笔费用从2007年3月5日计算至窑工被解救遣散的6月5日,月工资600余元。芮城县政府决定让每个窑工都拿个整数先回家,待警方彻底查清案件后,部分窑工工资可由窑主补齐。
芮城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还向记者解释,该县与河南接壤,此前应该有河南与山西之间的砖窑场。为逃避打击黑窑工,老板之间互相交换工人,这样做同时也可以让窑工无法熟悉周围环境,而无法外逃。
山西黑砖窑事件曝光后,山西芮城民政局一位干部称,河南的砖窑场也成了惊弓之鸟,一时间在山西通往外省的各条主干道上,日夜都可以看到成群结伙疲于奔命逃向回家方向的窑工们。
芮城县政府出于稳定窑工情绪,树立芮城用工形象出发,表示只要能确认民工在砖窑场中务工,即使一天,也由窑主支付2000元工资。这一处理方法,被外界称之为“芮城模式”。一位芮城县的干部称:“这是我们县的做法,其他县则不知如何做。省政府对此虽未有具体要求,但明确提出应充分;っ恳晃幻窆さ暮戏ɡ!
山西省的决心
山西省黑砖窑事件被媒体披露后,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明显感觉到,所接触到的工作人员多不愿直接说及有关事项。
今年6月1日,山西省第十次人代会通过了《山西省农民工权益;ぬ趵。定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立法;っ窆とㄒ娴牡胤叫苑ü。
《条例》涉及农民工政治经济和精神文化等方面,重点;づ┟窆だ投、工伤、养老医疗和生活居住权益等。该条例出台正值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曝光。山西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告诉记者,山西部分农村土地贫瘠,种粮食若进行灌溉可能让农民入不敷出,加之当地土质黏性高,不利于作物生长,而山西当地建房升温,砖价一路走高,砖窑也因此不断增多。至于非法用工,这位干部称这在山西已是多年积弊,主要存在于农民工不签合同,部分窑主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这位干部表示,其实在黑砖窑事发前,山西已开始整治非法用工的混乱秩序!罢獠俊短趵返某鎏ㄍ币脖砻髁松轿魇〉木鲂!
芮城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队长告诉记者,所有的砖场已全部关停,进行全面整顿。记者在山西多个县城也看到,办理暂住证、管理流动人口的公安派出机构已深入到许多乡村。同时,记者也在芮城县汉滨乡一公路边砖窑场边看到,有工人还在窑场堆放煤炭,做着重新点火烧砖的前期准备工作。
维权困局
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郑升旭认为:记者与志愿者远赴山西为陕西籍6名黑砖窑事件受害民工维权,遇到了有关部门表面态度热情但相互推诿的尴尬。
所幸山西还有个芮城县,这里的某些领导和部门则是另一种态度。遇到确系黑砖窑的受害民工,会先预付2000元钱工资,安置其生活,然后由公安、劳动部门做调查。我认为芮城应当作为山西省有关县市的工作典范。因为这符合山西省省长于幼军所说的“不能漠视民生,不能怠慢人民”的讲话精神。但遗憾的是,其他县市有关领导和部门,不知是出于维护当地名誉或当地利益的目的出发,还是其他原因,竟和上门维权者打起了太极拳,这也等同和受害民工玩起了推手游戏。
据说他们的理由如下:首先是这些民工缺乏足够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伤害,我觉得这颠倒了一种逻辑关系。民工的腿已经被搅拌机搅成肉酱,或身心受到非法拘禁等等伤害,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可以作为证人被传唤出庭,但没有举证义务,而检察机关作为公诉人才有举证义务,而检察机关证据来源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侦搜集罪证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属渎职行为。公民没有侦查手段和搜集证据的义务和能力,怎能将这些推给受害人?
有关领导和部门给出的第二条理由是说,作为民事赔偿要由当事人自己举证,可是作为这种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首先由司法机关搜集伤害他人的证据和确定伤害结果,这是定罪量刑的起码条件,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二者是连带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请求民事赔偿的证据,也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机关,同样不能推诿给刑事受害人。
所谓过了法院仲裁诉讼时效是第三个理由。所谓诉讼时效是说民法中规定的人身伤害诉讼时效是一年。且不说当前有学界提出这一规定不利于弱势群体,就现行时效规定来说,民法中也有: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期……难道民工受到威胁、甚至不敢再重返窑场当地,这还不算特殊情况吗?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8条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算起;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算起!笔裁词巧耸迫氛?最有权威的是司法鉴定,也就是说从司法鉴定作出之日起算,一年的诉讼时效?司法机关尚未委托司法鉴定部门给出伤害结果,怎能说受害民工超过诉讼时效?再说,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请求人并不能自行决定何时起诉,要等到刑事诉讼开庭时才能一并提出。现在刑事诉讼还未开庭,怎能说这些受害民工超过诉讼时效?何况有些民工家庭连吃饭都困难,甚至给受伤窑工都掏不出救命药费,哪有闲钱和闲时间去上法院打官司?由此看来,以上三条理由都不能成立,但是有关部门和领导推诿托词的理由总是会挖空心思找出来的。这关键是涉及到对待法律和群众的态度问题。单就司法机关法定职责来说,也应当是积极运用法律;と褐诶,而不是僵硬机械地在法律条文中找现成的词语,如果是那样,我们只需一台电脑,在其中输入有关程序就行了,还需要司法人员干什么?
司法人员的水平和态度,其实就在于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自由裁量”的部分。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针对世界千变万化的案件而一一进行词语对整。这就像什么词语都有“能指”和“所指”两部分。法律条文是能指,具体所指也是针对具体案件去适用法律空白,这才是司法人员主观能动性之所在,如果这一点能力和态度也没有,那还不如辞职回家卖豆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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