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受贿一案。云南省及昆明市纪检、政法部门有关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胡星的亲属等近百人参加了旁听。法庭审理从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3点结束,持续了6个小时。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星在担任昆明市副市长、市建委主任、规划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受贿总额达人民币2905万元、港币1100万元以及价值24.7万元的住房一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胡星的刑事责任。
在起诉书中,检察机关还指出,胡星出逃新加坡后,经追逃的公安民警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自愿回国,如实供述问题,构成自首情节。
检察机关指控的胡星的犯罪事实共有十项,其中受贿金额最大的一笔是:2004年在开发国道东连接线项目上,收受深、港两家公司合资成立的“昆明绕城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2200万元、港币1000万元,创下了一次受贿的最高纪录。在法庭上披露的这次受贿的细节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在深圳某停车场外,行贿人将三十多个装满金钱的纸箱交给胡星,胡星开了一辆越野车满载而归。胡星将这些赃款交给其在深圳的情妇,有的用化名买了连排别墅、商铺等,其中1500万元给了其二弟。胡星受贿大多是通过在昆明当地的中介人,在昆明的某大厦胡星有两套房子,检察机关从中查出现金700万元。其受贿金额最小的一笔是5万元。
公诉人指出,胡星受贿已有很长的历史,最早的一笔是1995年,当时胡星任城市规划办公室主任,当时昆明市开发三合营房地产项目,原来中标的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胡星硬是将这个项目划分为两块,分别给了两家公司,他捞到的好处是一套价值24.7万元的商品房。
起诉书没有提到胡星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属从事房地产开发谋取巨大不当利益、包养情妇、私生活腐败等问题。
胡星几乎承认了所有的犯罪事实,对受贿的金额也记得非常准确,只是他不承认索贿。他说,从来没有要过红包,都是事情办成之后,开发商主动给他的。胡星退赔赃款达5100多万元,其中一千多万元是他用赃款买的物业升值所得。庭审结束时,胡星将厚厚的悔过书交给了法庭。
胡星的辩护人对胡星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作更多的辩护,着重指出胡星的自首情节有其特殊性:他从新加坡自愿回国,目前中国与新加坡没有引渡与司法协助方面的条约,如他不自愿回国,也就没有今天的审判,胡星的自愿回国使我国的司法主权得以完整的实现,创造了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贪官归国模式。如对胡星从轻判决,将能对外逃贪官回国起到示范作用。
公诉人对此作出反驳,认为若外逃贪官回国即减轻处罚,是一把双刃剑,对那些外逃贪官能起促其回国作用,但对国内贪官会起负面启示,即外逃之后又回来即能免死,以达到“曲线救命”的目的。
据悉,胡星一案法院近日将予以宣判,本报将追踪报道。
综观胡星一案,给人诸多警示:
警示一:胡星长期在城建规划部门担任主要领导,手握重权,是许多房地产开发商重点公关的对象,处在腐败的高发领域,昆明市规划局包括胡星在内有三任局长都因腐败而倒下,其罪名都是受贿,这反映了房地产业长期以来的一个潜规则。
警示二:胡星犯罪具有高度的隐秘性。其受贿犯罪的时间之长、数额之大在云南省是罕见的。他出事以后许多人都深感意外,而揭露出的许多犯罪事实更让很多人震惊。就连跟随他两年的秘书对他的犯罪行为也不了解,他交往的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圈子,即最亲信的人如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他的兄弟、他的情妇,所以外人很难了解他的机密。他罪行的败露不是有人举报,而是他的弟弟被抓,才把他牵出来。
警示三:胡星犯罪显现的“年轻化、专业化、高智商化”。外界反映,胡星曾经是一个年轻有为的干部,在仕途上顺风顺水,每三到五年就上一个台阶;他还是一个专业型的领导干部,长期在建设部门工作,了解建设行业的操作规程,了解其中的漏洞,也了解这个行业的潜规则;胡星思维缜密,让其弟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法定代表人却是别人的名字;在罪行即将败露的前后,曾三次使用假护照进出国境,都是“谋定而后动”。重才不重德,让这种具有多重人格的“两面人”长期担任重要部门的领导,反映了我们在用人制度和监督上的缺陷。(储皖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