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十二日电 (记者 赵胜玉)国家环保总局今日公布的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行政复议决定指出,该项目在进一步论证前应予缓建,并全面公开论证过程,扩大征求公众意见范围。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的结果必须报送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并发布公告,然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在公告和备案之前,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在选址问题上,复议决定指出,国家规定,在“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つ勘瓴荒艽锏较嘤Ρ曜家蟮那颉,“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由于垃圾填埋场所在地政府并未落实北京市环保局一九九五年对该项目依托的垃圾填埋场环评审批时提出的“填埋场界外五百米之内不宜兴建永久居住设施、现有设施应予搬迁”的要求,致使厂址周围的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环境功能实际上发生了较大变化,导致目前在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旁新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能加重该区域居民的环境风险。国家环保总局认为,在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是否有效等关键问题上,要组织专家进一步论证。在完成科学论证之前,该项目应予缓建。
国家环保总局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近两年来该项目周围入住居民增多,导致可能受项目潜在环境风险影响的人数增加,公众已经通过群众来信、集体上访等不同方式,对该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表示了强烈关注。鉴此,为了充分反映民意,国家环保总局建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在该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应当全面公开论证过程,同时在更大范围内客观、全面、公开地征求公众意见,未经北京市环保局核准、公告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