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应急结束
达到下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1)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
(2)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3)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
(4)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 后期处置
8.1 政府及部门、单位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8.2 民政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8.3 保监会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8.4 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报国务院。
附录:
Ⅱ—Ⅳ级应急响应
1 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
1.1 指挥与协调
1.1.1 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1.1.1.1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1.1.1.2 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1.1.1.3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1.1.2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1.2.1地震局局长主持会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灾区派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3)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紧急救援。
(4)根据灾区的需求,向国务院建议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5)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向国务院建议调遣人民解放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经批准后,协调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组织指挥部队行动。
(6)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的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向国务院建议派出工作组;经批准后,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协调解决省(区、市)人民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
(7)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8)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1.1.2.2 当地震造成损失构成特大地震灾害事件时,提请国务院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并落实国务院部署。
1.1.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灾区的需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单位和灾区各级政府区实施应急响应,参照“I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执行。
2 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2.1 指挥与协调
2.1.1 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2.1.1.1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2.1.1.2 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1.1.3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1.2 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长主持会商,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灾区派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3)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4)根据灾区的需求,向国务院建议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5)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6)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1.3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联络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灾区的需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单位和灾区各级政府区实施应急响应,参照“I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执行。
3 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6.0级地震;
(2)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
3.1 指挥与协调
3.1.1 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
3.1.1.1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部门和民政局。
3.1.1.2 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3.1.2 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局副局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震救灾工作的指导,研究、处理下列事项:
(1)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向灾区派出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
(3)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3.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灾区的需求,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联络员单位和灾区各级政府区实施应急响应,参照“I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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