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東莞市城區(qū)舊城改造辦公室主任徐連貴、第三拆遷組劉澤鈞、譚立輝、吳步青、陳國揚、陳泳釗5人之后,該辦公室又有兩名被告人劉柱明、莫建江坐在了被告席上接受法律的審判。5月24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柱明、莫建江玩忽職守、受賄一案。
至此,城區(qū)舊城改造辦公室主任及第三拆遷組集體腐敗案終于塵埃落定。截至目前,除24日開庭審理的案件尚未判決外,其余6人中最高獲刑5年。
合同工瀆職受賄萬元
5月24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柱明、莫建江玩忽職守、受賄一案。經法院審查查明:被告人劉柱明、莫建江是城區(qū)改造辦第三拆遷組的合同制職工,主要負責本市城區(qū)舊城拆遷丈量、資料復核等工作。
由于沒有按照崗位責任規(guī)定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巨額拆遷補償款遭受直接經濟損失,其中劉柱明的瀆職行為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87萬元,莫建江的瀆職行為造成公共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21232元。此外,兩人還各自收受了譚立輝1萬元的賄賂。
辦公室主任騙安置房補償款
徐連貴,原系東莞市城區(qū)舊城改造辦公室內設辦公室主任。去年3月,為了達到在東莞市城區(qū)舊城改造過程中騙取一套安置房的目的,徐連貴與城區(qū)改造辦負責拆遷房丈量工作的譚立輝密謀,后由譚立輝聯(lián)系了位于拆遷范圍內的空地業(yè)主祁某堅,并以徐連貴的妻子劉如珍的名義以67500元的價錢向祁某堅購買了城區(qū)光明路一巷25號旁的面積為35.75平方米的空地一塊。然后,徐連貴指使譚立輝將該空地套用“光明路一巷25號之二”的門牌,虛構了一套建筑面積為92.95平方米的拆遷房屋補償資料,交給徐連貴審核通過。
同年4月,劉如珍從城區(qū)改造辦領取了城區(qū)八達花園B區(qū)B8D房一套(建筑面積87.72平方米,價值192984元)及領取了補償款人民幣40025元。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徐連貴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0000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
四辦事員造假騙補償款
譚立輝、吳步青、陳國楊、陳泳釗是東莞市城區(qū)舊城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城區(qū)改造辦)的合同制工作人員,從2005年底到2006年初主要負責拆遷動員和拆遷補償工作。
工作期間,4人或分或合在負責測量住戶房屋,制作補償方案中,為滿足住戶提出的補償標準和自己私欲,4人想出了虛增拆遷面積、將搶建建筑作為實體建筑進行補償或虛報裝修標準等辦法,來騙取拆遷補償款。在協(xié)商過程中,住戶表示“到時會將報多的拆遷補償款的一部份給回他們飲茶!
據(jù)審查,從2005年底到2006年初,譚立輝假報拆遷情況9次,共騙取拆遷補償款221萬余元,個人獲利171萬余元;吳步青假報拆遷騙補6次,個人獲利12.6萬余元;陳國揚假報拆遷騙補6次,個人獲利12.8萬余元;陳泳釗假報拆遷騙補6次,個人獲利12 .8萬余元。
依照法律,法院判決譚立輝有期徒刑5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吳步青有期徒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陳國揚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陳泳釗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記者 龔萍、石亞明、陳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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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罪犯對貪污受賄行為各有一套辯解
造假:利于拆遷工作 瀆職:害怕得罪領導
同為舊城改造辦公室成員,為何接二連三揪出貪污受賄犯?是什么造成了譚立輝等人與拆遷戶內外勾結貪污,以及第三拆遷組連同辦公室主任徐連貴的集體腐敗呢?
譚立輝是這樣“解釋”的:拆遷工作難,給被拆遷戶多報一些,便于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而徐連貴、劉澤鈞則是接受了譚立輝等人的賄賂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利用主管拆遷工作,徐連貴還趁機撈一套安置房。按照規(guī)定,劉澤鈞應當落戶核查,卻從來沒有執(zhí)行過。
而剛剛出社會參加工作的劉柱明、莫建江則辯稱,自己是新同志,在譚立輝的領導下工作,雖然知道譚立輝虛報拆遷面積,但怕得罪領導,所以沒有嚴格按照工作規(guī)定履行職責。后來雖然收了譚立輝1萬元,本不想要,一直想退回去,很可惜最終還是沒有退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