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0日电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王贵秀在本周的《北京日报·理论周刊》上撰文指出,当前,“一把手”的提法已经用得很滥很乱,使得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负责人相提并论,混为一谈。这种所谓“一把手”现象(说法和做法)、“一把手”体制的存在,其弊病很多,危害极大,实际上违反了党章。
“一把手”之称日益流行并有固化和滥用之势
文章指出,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所谓“一把手”或“党政一把手”之说,日益流行开来,而且有不断被正面化和强固化的趋势。当前,“一把手”的提法已经用得很滥很乱,现在所用的“一把手”,有时泛指各级各类组织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时主要指党政主要领导人,既包括党的委员会书记及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人,也包括政府首长和政府各部门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而使用频率最高的则是,用“党政一把手”来囊括各级党的书记与各级行政首长。
文章说,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党章和有关规范性条例、文件中并没有“一把手”的提法,而是用“主要领导人”或“主要负责人”,但是,中央正式文件这种科学的规范用语,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很多领导干部以至专家学者迄今仍然不厌其烦地使用“一把手”或“党政一把手”,把党委书记当成“一把手”,专门为“一把手”的提法和做法,著书立说者也大有人在。
把党委书记当成“一把手”于党章无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文章说,所谓“一把手”、“党政一把手”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称谓问题。它们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了书记个人在党委内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受限制的特权。其危害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混淆委员制与“一长制”,使党的集体领导体制变成“一长制”。中共实行的是严格的委员(会)制或集体领导制、集体负责制,而不是“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在这种制度和体制下,党内的权力必须也只能由党委集体来行使,而绝不能由书记个人来行使。这与“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很不相同,无论如何不应当加以混淆。因为,在“一长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下,首长或正职完全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重大问题拥有个人最后决定权,因而把行政首长称之为“一把手”还说得过去。把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一样视为“一把手”,这无异于使委员制、集体领导体制改变“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
第二,于党章无据,实际上违反党章。历届党章,除十二大党章有过关于中央纪委“第一书记”的规定之外,从来没有关于“第一书记”之类的任何规定,更没有关于所谓“一把手”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坚持“一把手”的说法和做法,不仅于党章无据,而且是违反党章的。在强调学习党章、落实党章、执行党章、维护党章的今天,无论如何不应该再把党委书记当作“一把手”来对待了。
第三,无原则地突出个人,强化个人集权体制。这样或那样地把党委书记当成“一把手”,其症结主要在于无原则地突出书记个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员高人一等,书记左右一切,导致党内的家长制和等级制的复活,实际上也就是使书记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固化个人集权体制,使党的委员会制、集体领导体制名存实亡,党内民主制度无法建立起来。
第四,书记居高临下,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必然使本应作为平等成员的其他委员(包括副书记)成为“助手”或陪衬。再加上党组织长期行政化,在行政级别上书记高半格成通行惯例。这样一来,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为“一把手”的书记实际上就拥有了最后决定权或主导权。这在根本上就与作为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的“一人一票”原则相违背,使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难以建立起来。
第五,使书记成为“一把手”本身必然会削弱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与任何其他监督一样,其前提是权力的合理划分。如果没有合理的分权,把权力集于一身,具体说,在党委内一切权力集中于作为书记的“一把手”,或者说,在党委会内部书记的权力高于其他委员的权力,书记拥有最后决定权,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监督。
文章最后指出,鉴于这种所谓“一把手”现象(说法和做法)、“一把手”体制的存在的弊病及危害。建议以后不要再把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从根本上改变“一把手”现象和“一把手”体制。
延伸阅读:改革开放后“第一书记”提法的演变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并首次设置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的职务。这是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项特别举措。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笼统地使用了“第一书记”的提法,并对其在党内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规定:“在党委内部,决定问题要严格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书记和委员不是上下级关系,书记是党的委员会平等的一员。书记或‘第一书记’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不允许搞‘一言堂’、家长制。”
●1982年9月,十二大党章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书记作了这样的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这是党章破天荒第一次(也是最后一次)对“第一书记”的职务设置有所规定。
●1987年11月1日,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就完全删去了十二大党章中规定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第一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闭庖簿褪撬,从十三大起,中央纪委也不再设“第一书记”、“第二书记”、“第三书记”,而改设书记、副书记了。从此以后,“第一书记”(以及第二、第三书记)的职务设置和提法就成为历史了!(王贵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