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汉华针对记者的提问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信息公开进入立法时代
记:“根据条例第8条,行政机关公开政策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被岵换岢鱿终庵智榭,政府机关以危害社会稳定的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如何避免这样的情况?
周:从根本原则上说,任何国家都不会为了信息公开而危害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信息公开应该是利大于弊的,如果将国家秘密都公开了显然是得不偿失。所以这一条的规定非常必要。不过,为了防止你担心的这种情况,应该建立一系列的法规来完善这部条例,明确公开的内容以及不公开的程序。不能随随便便说不公开,找个理由就不公开了。应该说,要保障信息全面公开,是数部法律法规来共同完成的。而信息公开这部条例只是一个开始,这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就像一张网,这只是一个网结。
-记者的采访权不同于知情权
记:作为一个媒体记者,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条例实施后,只要是信息公开的内容,我的采访不应该遭到政府部门的拒绝?
周:我只能说,媒体的采访权和公民的知情权不同,媒体没有特权。这部条例规定的内容还是以;す竦闹槿ㄎ行牡。也就是说,如果哪一级政府将信息公开理解为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就错了。但是在公布的条例中,这一点不够明确,这是这部条例遗憾的地方。
-官员巡回讲座不是信息公开
记:您感觉如何界定信息公开的方式比较合理?
周:在讨论稿里,这部分内容是明确的。公开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官方的、规范的渠道。根据国际惯例,分为三种:政府公报;官方制定出版物,这里特指人民日报;政府办公场所,就是公民在政府大楼里随时能看到公开的信息;褂幸焕嗍欠枪俜降,不规范的。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广播、上网、短信、讲座等。
在实践中,应该是官方的渠道先公开,非官方的渠道理应在后。像在一些国际条约签订之后,内容公开了吗?掌握这些信息的官员到处进行讲座,还要出版相关书籍,名利双收?墒谴诱娴那,一般的公民不能全面了解这些内容。
但是在正式公布的条例中,这一条被修改了,没有将正规和非正规的渠道区分开,这对政府信息的完全透明化不利。
-中纪委大力推动条例出台
记:为什么在新中国成立50余年以后,信息公开的内容才写入法律?
周: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是这部条例出台的第一大背景。中纪委是推动这部条例出台的最重要的部门,可以说居功至伟。其次是国家信息化趋势的推动。另外还要得益于某些地方的实践经验。我国有42%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可以说这部法律是地方推动中央的结果。当然还有国家领导人的密切关注。
其实,我国制定这部条例是出乎意料的迅速。因为国家信息化趋势初露锋芒,2001年,我国才建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部条例出台很快,是改变政府信息垄断、行政暗箱操作的一次历史性变革。
-管理混乱是信息公开最大阻碍
记:您感觉信息公开的最大阻碍在哪里?
周:我认为在法律法规实施中,最好称其为挑战。在地方政府推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我们就预感到存在问题。比如,没有多少人向法院起诉政府。提起信息不公开行政诉讼的案例在上海出现多,在其他地区凤毛麟角。这说明信息公开没有深入民心信息不公开。另外,还有一些历史遗存问题,公开以后能不能得到公民的理解?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公开,就要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否则公民如何从大量资料中找到需要了解的内容呢?可是,我国政府的资料管理很混乱,需要花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整合。
还有官僚习惯于“暗箱操作”,这也会影响到信息公开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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