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文获罪”再出新版本。据4月9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山西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分别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在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到法院。目前,其中两名写信人已被判刑,另一人也被起诉到法院。三干部因文获罪事件在当地已经成为人们议论不休的焦点。
说实话,每当看到这样的新闻,我就开始怀疑平时常说的“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的论断了,报道中县委书记表现出的“法治精神”和“维权意识”,分明到了令人“钦佩”的程度。然而同时我又有些犯糊涂,自以为学了几年法律,可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规律”却始终不得要领。何谓“诽谤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有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说,诽谤罪首先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是“无中生有”;再者,诽谤罪属“自诉案件”,一般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提起诉讼,如果要公诉,必须证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既然如此,法院既没有认真核查散发材料中的事实,又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仅以该县两会召开、影响很大、后果严重的含糊其辞就轻率地作出有罪判决,何以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呢?
其二,被告人为什么选择散发的形式披露县委书记的问题?这值得好好反思。正如判决书中所言,公民有检举、揭发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的权利,共产党员在党内有充分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党的组织,上级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有权直接提出,或者向他的上级直至党的中央委员会反映。如此多的法内举报和反映问题的途径,县委书记自称“关系还不错”的当事人为何都不选择,却非要采取匿名形式在社会上广为散布呢?说实话,我也不赞同采取此类途径检举揭发官员的问题,但这背后其实暴露出检举人的某种无奈,正是法内的举报不畅才导致被告人“铤而走险”。这些年来,无论是在反腐斗士郭光允还是因举报被劳教的李文娟身上,我们看到的大多是一幕幕举报“斗士”受打击压迫的境遇。虽然《宪法》规定了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在国家衔接立法不到位、举报途径不顺畅、举报人权益;せ撇唤∪那榭鱿,更多的人只能选择“铤而走险”的法外手段。山西的这一个案,再次将“一把手”的监督困境和举报人的艰难境遇同时摆上了社会的案台。
更值得玩味的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在一个廉政清明的行政环境中,我们的官员为何如此经不起“诽谤”?无论是“彭水诗案”还是本案,作为地方官员“一把手”的县委书记,似乎对此类“诽谤”十分恼火。对“诽谤”如此过敏,这到底反映出一种什么样的官僚生态呢?中国的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只要本着法治原则、公民良心和行政伦理坦荡为官、本分尽职,何必惧怕几个人的“诽谤”呢?正所谓“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做官清正与否,自古以来百姓心中有杆秤。我以为中国共产党的官员应该具备此等胸襟和气魄,能够经得起“诽谤”,能够容忍不同的批评声音。只有如此,才能更大程度地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更大程度地赢取百姓的爱戴和拥护。否则,就莫怪别人怀疑你“心中有鬼”了。 (作者: 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