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25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长沙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谭学军认为,在商业贿赂犯罪活动中起着积极主动作用的多是行贿方,所以如果只注重打击受贿者而轻视对行贿者的追究,必然影响惩治商业贿赂犯罪专项斗争的成效。
长沙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彭旺东介绍,医药经销商为了追逐利润、站稳市场,通常以各种名义向医疗人员行贿。这种行为导致药价虚高、医疗费用昂贵、百姓“看病贵”,还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相比其严重危害性,法律追责显得微不足道。
那么,是什么给商业行贿活动提供了“避风港”?有关人士指出,这是因为中国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处于“重处受贿、轻罚行贿”的状态下,查处贿赂行为主要从保证政务廉洁性出发,所以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相比受贿犯罪明显要轻很多。
检察官普遍认为,对行贿人打击不力将导致行贿更加肆无忌惮。因为医药销售代表、工程承包商等行贿者犯罪成本太低,风浪过后,在追逐商业利益最大化等诱因下,他们可能继续进行商业行贿。如此恶性循环,商业贿赂犯罪活动难以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