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月25日至3月3日,本文作者随中国检察官代表团赴加拿大出席“贯彻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会议。其间,恰逢“高山案”在加拿大东窗事发,这无疑给此次研讨提供了一个最贴近的案例。这样一起牵动中加两国的跨国案件,将对两国的司法合作产生怎样的影响,自是引起了与会的两国法律学者的极大兴趣。巨贪高山最终是否会被遣返,目前断言尚为时过早,但中加两国学者普遍认为,“高山案”将生动地折射出中加司法合作的进程。
案件回放
十亿巨款和银行行长人间蒸发
2005年1月4日早晨,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人员按惯例到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对账,发现存在这家银行的钱,两个账户的余额仅剩了7.3万余元,而截至2004年底,两账户应有余额2.93亿元。同时,东北高速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也报告,存于该行的530万元去向不明。很快,又有几家存款大户的资金下落不明。事发后,东北高速控告中国银行河松街支行,而此时人们才发现,时任该行行长的高山不知去向。
事实上,就在加拿大当地时间2004年12月30日,高山已经在温哥华悄然入境。在他神秘失踪的同时,与他一起蒸发的还有曾经存入河松街支行近10亿元人民币的巨额储蓄资金。经过一个多月的侦查,案件真相大白。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职员内外勾结利用伪造票据进行诈骗的案件,此案涉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辰能哈工大风险投资有限公司、黑龙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哈尔滨市旅游局等数家企业和单位近10亿元款项。
高山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通过关系把这些客户的资金存入中行河松街支行账户,并下设小的分支账户,然后再将这些资金以汇票和借款等形式挪作他用,并通过向企业出具虚假的存款凭证和对账单,维持资金仍在企业的中行账户上的假象,以及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权在客户开立账户之时,将客户预留印鉴调换成其可以控制的印鉴,随后,用伪造的票据套取现金,并将这些资金通过洗钱的渠道打入地下钱庄换取等值外币并转移到境外。该案当年被称为“106特大金融诈骗系列案件”。案发后,中国警方判定至少有24人涉案,涉案资金高达9.426亿元,目前,已追缴犯罪嫌疑人用诈骗所购价值近4亿元的豪宅、高档汽车等物产,但仍有近6亿元资金被转移到境外。
涉嫌与高山内外勾结大肆进行诈骗洗钱犯罪活动的,是一个叫李东哲的商人。李东哲是高山所在的中行河松街支行拉存款的主要牵线人,控制着这些资金的流向。为配合诈骗和洗钱,李东哲伙同高山在哈尔滨等地虚假投资注册了20多家企业,主要功能是为了洗钱转账和提取现金。
隐瞒身份在加拿大现身
在完成了所有的犯罪活动后,高山与李东哲、李东虎兄弟一起失踪,先后逃往加拿大。李东哲、李东虎兄弟持旅游签证进入加拿大。高山出逃,并没有采用持假名证件入境等手段。夫妇两人仍持中国护照,所用英文名字,也都是简单的汉语拼音“ShanGao”和“XueLi”。
与几乎所有外逃贪官一样,高山在精心设计复杂的洗钱程序并向境外转移赃款的同时,早早就安排好外逃和全家移民加拿大的准备。高山先是将妻子李雪安排到境外留学,取得了爱丁堡大学儿童心理学硕士学位。李英文流利,并由她作为主要申请人向加拿大移民当局申请技术移民。2002年,高山妻女定居温哥华,2004年10月1日李雪技术移民申请获批,高山一家三口获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权,而高山作为附属申请人在移民申请中,有意隐瞒了在中国银行工作的经历。其间,高山往返于温哥华与哈尔滨之间达18次之多。
或许是做贼心虚,逃到加拿大的高山刻意保持低调,深居简出,到加拿大后的第一年,甚至不敢跟妻女住在一起。名下没有财产、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没有存款,全家共用一个邮箱,家里惟一的轿车是蓝色马自达;他没有对外交往,除了在一个社区学校学习英文。对外则以妻子李雪名义在温哥华市先后购置三处价值近百万加元房产(公寓和别墅)。与高山不同的是,李东哲兄弟到加拿大仍然十分张扬,生活奢华,李东哲一人就拥有三辆宝马轿车,并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温哥华购置了价值三百万加元的豪宅。
移民身份悬而未决
其实,中国警方在高山案发之后迅速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有关国家发出红色通缉令。加拿大方面也掌握了高山在中国境内犯罪的一些情况。但由于高山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且加警方并未掌握高山在加拿大有犯罪情况,因此,加拿大方面并无逮捕高山的直接证据。如果不是发生在2006年10月的一场车祸,高山大概不会如此快地重回公众的视野。当时一辆蓝色马自达轿车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赶到现场的警察发现马自达司机并非车主本人,于是要求他提供个人资料,包括姓名和家庭住址。这是高山第一次对官方报告了真实的住址。高山逃亡加拿大后与政府机构有案可查的第一次正式接触,就始于这次车祸。
2007年2月16日,加拿大警方在温哥华逮捕了高山夫妇,罪名是高山的移民申请表职业资料填报不实;涉嫌持有犯罪所得资产;涉嫌中国国内案件遭中国通缉,以及涉嫌在加国从事洗钱活动等。对高山来说,最为关键的指控是第一条。加拿大移民局方面指称,高山在申请加拿大永久居住权时申报的资料不真实,他在填写关于自己的职业状况中,故意忽略了河松街中行行长这一“重要信息”。
2月22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裁定有条件释放高山,条件包括以高山在北温哥华市现居住房产抵押30万加元作为经济担保。但是,加边境服务局以高山提交的“担保金”可能来自在中国的犯罪活动为由拒绝接受。
3月1日,高山夫妇在邻居为其提供15万加元后获得保释。
2月23日,李东哲、李东虎兄弟也在加拿大被拘捕,理由是李氏兄弟所持旅游签证逾期居留,违反移民法非法滞留。2月26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聆讯庭向李东哲、李东虎兄弟发出递解令和遣返前风险评估申请表。同时,裁判官裁决将李氏兄弟继续拘留,认为李氏兄弟是在中国犯罪并遭通缉的逃犯,有理由相信如果将他们释放,在加边境局要求他们报到以及将他们遣返中国时,有可能继续逃亡。此前,加拿大移民局已经拒绝了李氏兄弟的难民申请,理由是他们两人不符合在加拿大申请难民的资格。
3月6日,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以高山在移民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不符合移民资格为由在温哥华对高山夫妇进行聆讯。随后,裁决官决定3月21日就此指控继续进行聆讯,以决定是否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资格。
据加拿大警方调查证实,高山夫妇与李东哲、李东虎兄弟两人在加拿大仍有财务往来,包括在加购置物业等。
目前,加警方已根据掌握的情况,派出专员到中国,向中国同行通报和反馈该案情况。中加两国警方正密切合作,追查上述犯罪嫌疑人流往境外赃款,特别是流入加拿大的犯罪资金。同时,中国方面已向加拿大方面正式提出遣返高山等人的请求。
高山等人遣返几率有多大
参加此次研讨会的中加法律学者对高山、李东哲等人的未来命运进行了热烈讨论,并从法律层面发表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
大卫·温可勒先生(中加检察改革合作项目顾问、考察活动负责人)说:“目前,加方对高山夫妇和李东哲、李东虎兄弟采取的是分案、分别措施处理的办法。由于高山因提供不实申请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因而加移民当局只有取消高山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将其视为非法移民,高山才有可能被遣返。根据《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如果有人在申请移民时对自己数据的不准确陈述误导移民官作出决定,移民局可以吊销其移民资格。而加移民局认为,高山在申请资料造假,故意隐瞒职业有违移民法,他在填写关于自己的职业状况中,故意忽略了中行河松街行长这一‘重要信息’,填下的是他在李东哲国内公司中的任职,因而认定高山在移民申请中具有误导移民官决定的行为。此外,该《移民法》还规定,申请人如在外地(包括外国)犯了严重罪行,而同类罪行在加拿大也构成犯罪,则不能获准移民加拿大。根据中国方面提供的有关资料,高山在中国涉嫌所犯罪行,在加拿大也同属犯罪,且是最高判刑可达10年以上的严重刑事罪行(serious criminality),因此,这些理由一旦被确定,也可以作为取消高山居留权的另一理由。接下来的聆讯很关键。
而李东哲、李东虎兄弟,与高山的情况不同,李氏兄弟持旅游签证进入加拿大,却逾期居留,情况与赖昌星大致相同,除非申请获准难民资格才可留下,否则面临遣返的可能性很大。目前,加拿大移民局已正式拒绝李氏兄弟的难民申请!
露斯·蒙特高莫利女士(中加在华贯彻刑事司法国际标准项目考察活动负责人,前皇家骑警警监)表示:“由于加拿大是司法独立的国家,任何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政府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都可以通过‘司法复核’的程序来推翻或阻止政府部门的决定。像赖昌星一样,高山和李东哲等人一定会拿‘司法复议’这根‘救命稻草’拖延遣返,继续‘赖’在国外!
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加拿大政府和警方已经注意到,不少在中国涉嫌经济犯罪人员,都以加拿大作为他们的“庇护所”。加拿大正在努力同中国寻找共同打击这些犯罪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提高加国对移民资格的审查机制,堵塞法律漏洞,防止外国的罪犯潜逃到加拿大。一些人士还认为,加拿大司法体制要相应地加紧检讨上诉制度,研究加快遣返的程序步骤。
有鉴于此,中加两国政府和警方近年来已经加强沟通和合作,除了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固定途径交换情报外,两国政府和警方也已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渠道,两国在司法层面上的互信机制正在建立。
如何加快“追人”速度
会议期间,与会的两国法律专家还就中国如何加快外逃人员遣返的速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由于中国与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西方国家,在社会制度、政治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面,尤其在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问题上,法律障碍较多,但中加法律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些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鸿沟和障碍。
曾在加拿大联邦法院审理赖昌星一案中担任加拿大政府专家证人出庭介绍中国的法律制度的杨诚博士认为,鉴于目前中加两国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并不包含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内容。因此,双方在开展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时,应当采取务实的态度,将追人(即引渡或遣返)与追赃(犯罪所得或资产返还)区别对待,分别采取不同的合作措施。在追赃方面,由于双方已有现成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以直接适用,按照条约规定的追赃程序就可追回赃款赃物,而无需像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那样,需要通过个案谈判的方式才能解决犯罪人归国受审问题。在以往的实践中,由于我们并不善于运用区别机制来处理追人和追赃问题,一味将追人问题与追赃问题“捆绑”处理,其结果必然是既影响了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成功率,也影响了赃款赃物的追回的实际效果。
杨博士说,“中加两国在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追人的难度甚于追赃,”由于加拿大是《日内瓦难民公约》签署国,在诉讼过程中崇尚程序至上,外逃贪官只要自称“难民”,就自动进入难民资格认定程序,时间至少拖上三年五载;即使难民资格被否认,根据加国法律的规定,犯罪人还可以“死刑犯不引渡”和所谓“人权;ぁ蔽杩谏昵氩槐磺卜,继续逍遥法外。
杨博士建议,将追赃与追人分步实施,实施独立资产追回程序,还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追人效果。如果将犯罪嫌疑人的赃款赃物通过司法协助的方式予以全部追回,截断其财路和后援,犯罪嫌疑人在异国他乡,一文不名,在崇尚金钱万能的西方世界,也只有死路一条。到那时,即使你不去追,他也得乖乖要求回来。(作者: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