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为开端,以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作述职报告为标志,近四年来,中国民主进程步步清晰。
回首四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政府决策信息的透明和公开程度空前提高;党内民主创新有序,监督力度加大。
人大制度:完善制度监督实效
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四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历了一系列密集的制度建设,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得到不断完善。
代表履职有章可循。2005年5月,中共中央转发了《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简称九号文件),“支持、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制度建设。
之后的两个月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又接连出台10个文件保障“九号文件”的落实。此后,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全部设立了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专门为代表履职服务。当年10月,国务院又发布了《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首次被以国家文告的形式集中宣示了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人大制度研究专家田必耀对此评论说,“在人大历史上,制度的丰富没有哪一年可与2005年相比”。
开门立法自上而下。中央高层曾多次强调,“人大最大的优势是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最大的危险是脱离人民群众!苯昀,各级人大实践“开门立法”,通过立法的各个环节听取民意,吸纳民智的举措引人注目。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公布已经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广征民意,收到11543件立法建议。2006年3月、4月,劳动合同法草案又分两个阶段向公众征求意见,收到37560件建议。2007年,就业促进法草案等也将向社会公布,聆听群众意见。
在地方,涉及群众利益的交通、环保、信访等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出台前,也都要走进社区、公园,向公众征求意见,每每引发百姓热议。从中央到地方,立法听政、立法论证、公开征集立法项目、聘请立法咨询员、委托立法等方式使“开门立法”的宗旨得到践行,民意在立法中得到充分反映。
监督职能全面落实。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为人大行使监督职能明确了法律规范。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教授说,监督法明确了人大与“一府两院”等几大“国家机器”之间的监控、规则、程序等互动关系,落实了宪法中人大对“一府两院”发挥监督作用的有关内容。
注重监督实效、提高监督质量,是近年人大行使监督职能的突出特点。全国人大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题工作汇报、对备案的法规进行审查等监督基本形式展开监督。地方人大则通过依法行使“否决权”、“质询权”、“罢免权”、“特定问题调查权”等种种方式,监督“一府两院”。2005年,湖南、甘肃、黑龙江、内蒙古、江苏、河南、辽宁等省区人大常委会,曾催动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向媒体公布,代表人民群众从财政资金方面监督和规范政府的职能。
去年7月起,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正式展开,并将持续到今年年底。这场选举涉及9亿选民,35400多个乡级政权,2800多个县级政权,将选举产生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并由新的一届县乡人大产生本级人民政府。
刘春教授说,此次换届选举是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进行的,因此对于在基层形成民主风气,调动各方积极性解决各类利益纠纷问题,有着特殊的意义。这也是此次换届与往届最大的不同之处。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