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煤矿安监局原为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由山西煤矿安监局直接管理。2005年12月更名为忻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共有编制10人。经查,2003年3月,山西煤矿安监局印发了《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站基地建设的通知》(晋煤监技装字〔2003〕25号),确定监察站同监察办事处一样也应建设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原则上确定购地4-5亩,建筑面积1000-1200平方米,投资规模250-300万元,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监察站自行解决。2004年3月,在忻州市建设局的推荐下,忻州煤矿安监局与太忻公司(民营股份制公司)多次协商,同意购买太忻公司规划批准建设的综合办公楼作为办公业务用房,该综合办公楼建筑面积2557.65平方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忻州煤矿安监局办公业务用房实际超出规定建筑面积2007平方米)。共有办公室30个(其中12个带卫生间),会议室3个。工程建设中,由于经费缺口较大,忻州煤矿安监局领导班子决定向潞安矿业集团潞宁煤矿等10家国有煤矿企业筹借209万元(没有正式签订借款协议)。为了解决该局领导干部坐车问题,该局先后接受地方政府和企业资助63万元(其中接受轩岗煤电集团等4家国有煤矿企业资助38万元),购置4辆小汽车,作为4名局领导专用。这样,该局车辆配备达到10辆。
2007年1月25日前,山西煤矿安监局已将忻州煤矿安监局向10家国有煤矿企业筹借的209万元基建款和接受的4家国有煤矿企业资助的38万元购车款全部归还企业。同时,根据山西煤矿安监局决定,忻州煤矿安监局已于2月2日前搬出该办公楼,另租用办公场所。山西煤矿安监局还决定,超标准购置的办公楼由该省局机关服务中心接管经营或整体拍卖。对超编制配备的4辆小车,已于1月中旬收回山西煤矿安监局,进行统一处理。
山西煤矿安监局对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通报指出,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煤矿企业筹借资金建设办公业务用房、接受馈赠资金购买小汽车,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九条纪律”关于“不得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的规定;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监察用房建筑面积规模标准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备用车的有关规定。忻州煤矿安监局向监察对象借款严重超标准购买办公业务住房,严重违规超编制配备小汽车,其性质是严重的,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通报指出,山西煤矿安监局对忻州煤矿安监局出现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一是自行批准忻州煤矿安全监察站(后改为局)2003年建设办公业务用房,并同意建设资金原则上由监察站自行解决。这就为该监察站到企业借款购房开了口子。
二是对忻州煤矿安监局办公业务用房的建筑规模、概算、资金来源等,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这就使忻州煤矿安监局建设办公业务用房发生违纪问题失去了制约和监督。
三是对忻州煤矿安监局接受企业资助超编制购买小汽车失察。
通报说,为严肃党纪政纪和安全执法纪律,切实加强安全执法队伍廉政建设,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在与山西省纪委联合调查后,将对忻州煤矿安监局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同时,对山西煤矿安监局在忻州煤矿安监局发生违纪违规问题中应负的责任予以追究。希望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以此为鉴,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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