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23日电 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2日公布了《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指出,国家公务员以及国企相关人员家属在安全领域经商或入股煤矿、瞒报事故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商: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
规定第十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公务员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招标: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
规定第七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故:瞒报谎报延报重者开除
规定第八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规颁发证照重者开除
规定第五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