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在被媒体戏称为“离婚共和国”后,“离婚熟虑制”这一新措施,6月22日在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高离婚率让韩国人很受伤
年轻人草率结婚、中年人不堪重负、老年人寻觅幸福、乡下人买卖婚姻,上述种种因素让韩国2007年的离婚率跃居世界前列,仅次于美国、瑞典和英国。
据韩国统计厅最新资料显示,韩国去年共有12.46万件离婚案,每天有370对夫妇离婚,比率最高的是老年人。而根据韩国《朝鲜日报》、newsis网站等媒体的报道,24岁以下的韩国已婚男性每1000人就有48.3人离婚,1000名女性中则有50.8人离婚。这一结果让很多人感到吃惊,韩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国际形象因此大打折扣,韩国媒体甚至惊呼“韩国成了离婚共和国”。
根据统计,青年离婚者多在24岁之前结婚。他们在共同生活中只要稍遇不顺心的事,就倾向于选择分手,并不把离婚当回事。他们认为来日方长,配偶不合心意,就应立刻离婚,不会去忍耐。
韩国大田家庭法院协议离婚受理室的法官柳在博表示,“许多夫妇周末发生口角,星期一就愤怒地赶过来要求离婚”。他认为,“他们需要协商,而不是草率离婚”。每个星期一上午,许多面带怒容的夫妻冲进法院,每个人都带着不得不离婚的理由,比如互相埋怨对方家庭里让人讨厌的亲戚,女人们抱怨丈夫挣钱不多,男人们则责怪妻子花钱大手大脚。也有一些法官试图劝阻这些冲动的夫妻,但他们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努力往往徒劳无功。
而55岁以上的“黄昏离婚”,则是韩国离婚增长最快的部分。
2007年65岁以上女性离婚数较2006年增加了35.7%。与年轻夫妇冲动之下的离婚相比,韩国老年夫妇离婚多出于双方多年来的积怨。不少中老年离婚的申请者都是女性提出,其中重要的原因是无法继续忍受丈夫的蛮横霸道。
韩国从2006年起开始实施的新法规定,女性在离婚分财产时可以得到的份额由此前的30%调整到50%。这样使韩国女性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越来越强,也让她们能够勇敢地对不开心的婚姻生活说“不”。
“离婚熟虑制”应运而生
随着离婚率逐渐攀升,韩国法院一直饱受社会各界批评,离婚手续太容易被认为是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过去,递交离婚诉讼的夫妇当天即可见法官,如果夫妇两人当面对法官说同意离婚,离婚可在三分钟内完成。许多夫妇在气头上说出离婚,谁也不愿在那种气氛下退让,加之离婚程序过于简单容易,造成了许多不该离婚的夫妇离婚的悲剧。有心理学家认为,由于双方都在气头上,缺乏理智,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法院来者不拒、快速办理使许多夫妇悔之晚也。
从2005年3月起,韩国44个协议离婚管辖法院试行了1至4周的“离婚熟虑制”试点,成效显著。在此基础上,韩国大法院2008年6月4日宣布,从6月22日起,为防止冲动离婚而将试行多时的“离婚熟虑制”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
“离婚熟虑制”规定,离婚前必须有一段考虑时间。目前韩国的离婚程序是,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之后提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书,最后在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即成路人。但今后在提交协议书之前,必须要经过“熟虑期”,否则不可协议离婚。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时间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离婚前让夫妻双方进行认真思考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德国、奥地利、法国就要求离婚前必须分居3个月至1年。
赞成:
效果显著,离婚率降低
首尔的李先生对法院实行“熟虑期”深有感激。李与结婚一年多的妻子因一件小事吵架,各不相让,气头上说出要离婚,并当即签字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要求他们第二天接受咨询,实际上,经过一夜的冷静思考,在接受咨询时他们已经后悔了,因为多年的爱情不可能在一次吵嘴中消失。如果按过去的做法,他们可能再也不会在一起了,并且有可能悔恨终身。
首尔家庭法院法官李明哲说:“不是因为外遇或家庭暴力,只因性格不合或经济问题决心离婚的夫妻,只要给他们深思熟虑的时间,最后回心转意的情况比较多!狈ü倮罱踩衔骸啊炻瞧凇兄诩跎俨萋世牖。在‘熟虑期’内,提出离婚的父母可以有时间仔细思考一下他们孩子的未来!
据韩国大法院介绍,首尔家庭法院实行“熟虑制”和“义务调解制”后,离婚申请撤回比例上升至23%。水原地方法院从2006年5月起试行1至3周“离婚熟虑制”,结果协议离婚取消率从6%也上升到23%。大邱地方法院家庭分院、釜山地方法院家庭分院的情况也差不多。而根据韩国《东亚日报》今年6月下旬做的调查显示,有57%的再婚成年民众赞成“离婚熟虑制”。
反对:
公权过分干预,加重对离异者歧视
调查显示,韩国民众反对“熟虑期”的最主要原因是“法律对民众私生活的过渡介入”和“浪费时间”。有法律专家也认为,因为家庭暴力和外遇而导致的离婚,硬性规定长时间的“熟虑期”只会增加当事者的痛苦。有韩国民众及法律专家列举了反对“熟虑期”的三大理由。
首先,实行“熟虑期”限制了公民的基本人权。离婚完全是个人的选择领域,国家不应该为了阻止草率离婚而强行使三个月的“熟虑期”制度化。实行长时间的“熟虑期”只会无视希望离婚民众的希望和期待,阻止这些人追求个人的幸福。
其次,实行“熟虑期”的真实效果也值得推敲。那种认为离婚都是因为冲动和草率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很多夫妻离婚都是经过长时间的争执和家庭冲突,其原因也极其复杂。实行“熟虑制”虽然能在短时间内继续维持“家庭形态”,但如果影响家庭幸福的根本原因没有解决,维持这种表面的“家庭形态”又有什么意义呢?从长远看,“离婚熟虑期”并不能真正降低离婚率。
第三,加重社会对离异人员的歧视和偏见。“已经给你思考的机会和时间了,你就真那么希望离婚吗?”这已经成为实行“熟虑期”后社会上很多人对坚持离婚民众的看法。社会大众希望维持“正常家庭”的思维定势,只会无视某些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家庭幸福的权利,加重社会对离婚人员的偏见和歧视。(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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