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3日通过了关于伊朗核问题的第1803号决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伊朗核计划及其相关领域的制裁。此前安理会已通过的有关制裁伊朗的决议有:
第1737号决议
2006年1月,伊朗宣布恢复中止2年多的铀浓缩活动后,在国际上引起强烈反响。7月31日, 安理会通过第1696号决议,要求伊朗在8月31日之前暂停所有与铀浓缩相关的活动,否则将可能面临国际制裁。但伊朗对安理会决议表示“无法接受”。 随后,美、英等国积极主张安理会通过对伊朗制裁的决议。
同年12月23日,安理会通过第1737号决议,决定对伊朗实施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进行制裁。
第1737号决议要求伊朗立即停止所有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有关的活动。决议还要求世界各国应对进出伊朗的与铀浓缩、重水反应堆和弹道导弹相关的物资、技术和设备实行禁运;冻结与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有关的人员和公司的资产,防止向伊朗提供相关的技术和资金支持,在有关人员出入境时进行严密监督并向安理会下属的制裁委员会进行报告。同时,决议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60天内就伊朗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安理会提交一份报告。
第1747号决议
2007年2月22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向安理会提交报告,认定伊朗未在规定的60天期限内停止铀浓缩活动,美、英等国随即提出包含更严厉制裁内容的伊核问题新决议草案。3月24日,安理会通过第1747号决议,该决议在第1737号决议的基础上,加大了对伊朗核问题相关领域的制裁。
第1747号决议敦促伊朗立即执行第1737号决议;禁止伊朗出口武器,并呼吁国际社会对伊朗进口重武器保持警惕和克制;继续对涉及伊朗核计划和弹道导弹项目的个人及实体实施资产冻结,并扩大了制裁对象的范围;呼吁各国与国际金融机构不再承诺向伊朗政府提供赠款、财政援助和优惠贷款。
决议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在60天内就伊朗执行相关决议情况提交报告,重申致力于通过政治和外交途径解决问题,并确认在伊朗履行相关决议的前提下可终止有关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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