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安理会呼吁所有国家在通过其国土或国民或使用它们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提供、出售或者转移主战坦克、装甲作战车、大型火炮、作战飞机、武装直升机、军舰、导弹或联合国常规武器注册所列导弹系统包括相关材料和零部件保持警惕和限制,呼吁所有国家在向伊朗提供有关上述武器装备相关的技术援助或训练、转移金融资源或服务时保持警惕和限制以防止伊朗存储武器;
7、安理会呼吁所有成员国和国际金融机构不向伊朗提供有关资金、金融援助和优惠贷款的新承诺,除非是出于人道和发展目的;
8、安理会决定所有成员国应在决议案通过六十日内报告它们就有效落实本决议案中上述第2、4、5、6、7条所采取的措施;
9、安理会确信第1737号决议案第2段所规定的暂停措施和伊朗全面、可核查的服从国际原子能理事会所提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手段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以确保伊朗核项目完全出于和平目的,安理会强调国际社会愿意积极推动这样的解决方案,鼓励伊朗按照上述条款与国际社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再次接触,安理会强调这样的接触将有利于伊朗;
10、安理会对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英国、美国、欧盟高级代表继续支持通过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鼓励伊朗就它们2006年6月就解决伊朗核问题达成长远全面协议所提建议进行接触的立场表示欢迎。联合国安理会1696号决议案批准了它们提出的提议。这一提议将使国际社会能够与伊朗在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发展合作关系,使国际社会确认对伊朗核项目完全出于和平目的的信心;
11、安理会重申其决心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强烈支持国际原子能理事会所发挥的作用,赞赏和鼓励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和其秘书处为解决与伊朗悬而未决问题所继续提供的职业和公正的努力,强调国际原子能机构继续工作以澄新有关伊朗核项目所有悬而未决问题的必要性;
12、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在六十天内就伊朗是否已全面暂停第1737号决议案所列出的所有活动、伊朗遵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提要求和1737号决议案、本决议案所列措施情况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和安理会作出进一步的报告;
13、安理会通过重申它将根据第12段所指报告评估伊朗的行为:
a) 如果伊朗暂停包括研发活动在内的所有铀浓缩活动和处理有关的活动并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核实,安理会将考虑暂停落实上述措施和暂停落实上述措施的时间,以便与伊朗进行谈判;
b)在确定伊朗已完全遵守了安理会相关决议案所列义务和满足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所提要求并得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证实,安理会将终止第1737号决议案第3、4、5、6、7、12所列措施和本决议案第2、4、5、6、7段所列措施;
c)当本决议案第12段所提报告称,伊朗仍未遵守第1737号决议案和本决议案,安理会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41款采取进一步的适当措施以说服伊朗遵守安理会的决议案和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安理会强调如果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安理会将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14、安理会决定继续关注这一事务。(毕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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