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党费”审计情况
地震发生后,全国广大共产党员纷纷自愿交纳“特殊党费”支援抗震救灾。截至6月12日,中央组织部接受的“特殊党费”已到账50.19亿元,拨付灾区12亿元,其中四川10亿元,甘肃和陕西各1亿元。审计的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门共接受“特殊党费”65.03亿元,其中:已上缴中央组织部43.81亿元,中央企业在地方的下属机构上缴其上级主管单位党委组织部门2250.75万元,各地组织部门暂存待缴20.99亿元。
为加强“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中央组织部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收缴管理工作;设立了专用账户和接待处,接受全国各地党组织和党员个人交纳的“特殊党费”;制定了《关于抗震救灾“特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暂行办法》等规定,并及时公开收缴、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也都采取了相应措施,加强和规范管理。目前审计中尚未发现违纪违规问题,但也有个别单位存在资金存放和核算不够规范等问题。有关单位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正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关于“特殊党费”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
四、审计建议
根据前一阶段审计情况,审计署建议:
(一)应尽快建立汶川地震救灾款物全国信息公开网,对有关部门管理的救灾款物的筹集、拨付、分配、使用去向和结存状况上网公布,对所有捐赠人或单位的捐赠信息上网公布(捐赠人不愿公布的除外),对救灾物资需求等信息上网公布。
(二)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捐赠款物归口管理部门应尽快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规范募集秩序,在主流媒体上公布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具有接受社会捐赠合法资质的团体、组织名单。同时应尽快理清已捐赠到账的定向和非定向捐赠资金的金额、定向捐赠资金的用向构成及其拨付地区的分布状况。
(三)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救灾款物分配使用的统筹协调机制,细化受灾群众救助和安置政策,及时掌握灾区对救灾款物的实际需求,做到宏观上科学安排,微观上合理调配,特别是灾后恢复重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按重建进度来安排拨付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防止出现拨付过度集中、资金滞留和损失浪费,进一步提高救灾款物和灾后重建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抗震救灾的中心工作逐渐转到灾后恢复重建,审计署将进一步调整和突出审计重点,及时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拨付、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继续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损失浪费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效益的审计,并继续实行审计情况定期公告制度,查出的重要问题随时向社会公布,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及其审计情况,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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