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表示,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和制订特区基本法的法律根据,整体上适用于港澳地区。
基本法根据宪法制订,是宪法的下位法,若将基本法称作特区的宪法,会在客观上贬低或否定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职能。
饶戈平表示,香港及澳门特区是中国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是地方行政区域,隶属于中央政府,处于宪法效力的范围内。虽然“一国两制”方针及基本法允许香港、澳门实行高度自治,但始终是在一国之内实行不同于内地的制度,“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不可能撇开国家宪法去讲一国。因此,“一国两制”方针与宪法并不矛盾,也不构成宪法不能在港澳适用的理由和障碍。
饶戈平指出,宪法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和制订特区基本法的法律根据,整体上适用于港澳地区。但其含义并非宪法的全部条款或每一条款都必须在港澳地区适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宪法中凡涉及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事务相关的条款,一般不予适用。这是合宪的,也不妨碍宪法整体上适用于港澳地区。
饶戈平称,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是在全国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此情况源于宪法第31条体现的“一国两制”方针。因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具体适用也有赖于“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从国家宪政体制的角度认识宪法在港澳的适用问题,包括确认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是本身的地位和性质所要求。
同时要充分认识“一国两制”方针为宪法所包容和体现,构成宪法总纲的一部分。基本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而产生,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两者都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下实施。
饶戈平提出,基本法以宪法为依据,规定了港澳特区实行的社会制度,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本应由宪法才能行使的职能,因此港澳地区享有宪制性法律地位。不少人因此习惯地把基本法称为“小宪法”,这种说法不准确,在法理上不能成立,在实践中也会带来负面影响。
宪法具有唯一性、不可取代性,尽管基本法是一部全国性法律,但位列宪法之下,受宪法制约,是宪法的下位法,将基本法称为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容易导致位阶混淆,也在客观上贬低或否定宪法的国家根本法的地位和职能,所以“小宪法”之说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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