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14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会完成《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及《立法会选举法》的讨论。法案采纳有关加强打击贿选的建议,增加“当选无效机制”,法案亦建议将贿选行为只处徒刑,行贿最高可被判入狱8年,受贿最高入狱3年。
短期内交立会审议
行政会发言人唐志坚表示,该三份法案有不少修订内容,其中《选民登记法》修订法案建议修改37条条文,增加8条条文及废止5条条文;《行政长官选举法》则修改71条条文,增加5条条文及废止4条条文;《立法会选举法》修改120条条文,增加9条条文及废止4条条文。
唐志坚表示,行政会在咨询期满后讨论该三份法案,社会的主流意见亦很清晰,建议文本提出“努力提高选举质素,稳健推进民主发展”的精神亦得到居民的认同。行政会经研究及讨论后,认为该三份法案符合《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精神,并可以交立法会审议。特区政府将尽快整理好法案文本,并于短期内交立法会审议。
有关法案的修改情况,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及行政暨公职局长朱伟干表示,修改选举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选举行为、加强打击贿选,确保明年第三任行政长官及第四届立法会选举的顺利进行。
受牵连者可再补选
陈丽敏及朱伟干表示,经过公开咨询后,收集了7000多条意见。经修订后立法会选举法法案提出设立“当选无效机制”,即候选名单中如有候选人被法院确定性判决其贿选罪名成立,候选名单如有候选人当选,其当选亦会视作无效,席位空缺透过补选填补。但基于被视作当选无效的当选人是受人牵连,本身没有犯罪,因此,该当选人可以再参加补选。
两人表示,修订法案建议贿选罪行一经定罪,以许诺提供对象、金钱、服务或工作换取选票的行贿者可判处1至8年徒刑。接受利益或向别人索取利益的受贿者则判处1至3年徒刑;至于协助行贿者达到贿选目的者,只要有给予利益予受贿者,即视为贿选行为,与行贿者同罪,可判处1至8年徒刑。如贿选涉及较严重的罪行,可增加1/3刑期的加重处罚。
倡设专项处罚条文
至于受贿者转为污点证人方面,朱伟干表示,修订法案规定对“污点证人”的身份实行司法保密的保障。受贿者可以主动提供证据协助入罪贿选者,成为污点证人。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对将贿选者入罪起到作用,以及法官的决定,可以让污点证人获减轻刑期或免责,最高可获免起诉。
此外,基于司法程序的情况,修订法案亦列出法院要尽快审理有关选举的案件,案件的追溯时效延长至与议员或行政长官的任期相等。即立法会选举案件的追溯时效为4年,行政长官选举案件的追溯时效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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