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19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特区行政署长谢曼怡表示,特区政府料于明年二月至三月份向立法会提交《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以求尽快令防贿条例的部分条文适用于行政长官。
香港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十八日召开会议,讨论防贿条例若干条文对行政长官的适用问题。特区建议加入条文,让律政司司长有权把特首涉嫌行贿的个案转介立法会跟进。若四分之一的议员联合动议,认为特首有贪污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立法会可委任终审法院法官组成调查委员会。如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立法会可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通过,提出弹劾案,再报请中央。
多名议员促请特区政府尽快向立法会提交《防止贿赂(修订)条例草案》,确保有关条文能在明年三月特首选举前生效,令新任特首亦会受到规管。谢曼怡表示,有关修订条例已纳入二○○六至二○○七年度的立法议程,已加紧进行草拟工作,希望于明年二月至三月份向立法会提交有关修订条例,令防止贿赂条例的若干条文亦适用于行政长官。并表示,在草拟条例时,必须小心考虑遇到具体的执行问题,另外亦要顾及行政长官的宪制特殊地位,以免条例过于宽松或严苛。
谢曼怡说,行政长官现在已受其它反贪污措施规管,包括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订明,而且,行政长官与其它市民一样,受防贿条例其它条文规管。此外,行政长官一旦贪污行贿,将会先交由立法会进行弹劾,再交由律政司进行刑事检控。特区政府保证,如有足够证据证明投诉行政长官犯了防贿条例,不论立法会是否援用弹劾程序,或弹劾程序的结果如何,律政司司长都会考虑展开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