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4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著名导演王晶私人拥有泰发影业有限公司,3年前与内地公司合作投资贺岁片《野蛮秘籍》,泰发后来违反合约,在电影内地上映后15天内发行VCD,内地法院已裁定泰发须赔偿150元,但泰发却拒绝赔款,高院13日下令将泰发清盘。
王晶13日并没有出席聆讯,高等法院正式下令,泰发影业有限公司实时清盘,泰发的代表律师实时要求法庭暂缓执行命令,被法官拒绝,并建议他应依正常程序向法庭作上诉申请。
高院法官13日引述,呈请人北京新华环球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与泰发合作拍摄贺岁片《野蛮秘籍》,泰发投资1250万元,呈请人则投资150万元,电影于2006年新年上映。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泰发可获净收入的12.2%发行收益,而泰发须于电影在内地上映后15天才能发行VCD,否则须向呈请人赔偿150万元。
然而,电影于2006年1月29日上映,泰发却违反合约,于2月6日便发行VCD,呈请人遂于2月9日在内地兴讼要求泰发赔偿,泰发却辩称应由1月20日的“首映日期”起计算,故VCD发行日是在电影上映的15天后。内地法院终裁定应以“公映日期”而非“首映日期”作实,裁定泰发败诉。
呈请人随即向香港法院要求执行内地判决,泰发于去年9月提出反对,指将向内地法院上诉,呈请人于翌月指内地法院已推翻泰发申请,要求泰发付款,并于本年1月入禀申请其清盘。
法官认为内地法院已裁定泰发须作赔偿,法庭不应干扰内地法庭的判决,法官又质疑泰发指称于电影上映后7天便可发行VCD的口头协议,指泰发没有提出有关证据。再者,法官又认为合约条文详细而清晰,故不同意泰发指双方没有打算执行合约条款。
法官续指,泰发虽指称票房有1800万元,故其收益可填补债项,但有关数据只属报章报道,根本不能作实,实际票房只得1150万元,加上其收益以净收入而非票房来计算,故收益未能抵销债项。
现年53岁的王晶,原名王日祥,为著名导演及监制,曾制作超过100出电影及电视剧集,他除是泰发影业董事及股东外,也为上巿公司汉传媒的董事兼总经理,以及8间电影公司的董事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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