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6日电 香港迪斯尼早前兴讼,控告一间以“迪斯尼”为名的香港旅行社影射商标,香港法庭昨(5日)裁定原告胜诉,并下令被告公司7日内改名、把网页内与“迪斯尼 ”有关的内容删除,并须于14日内提交自99年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帐目,由法庭稍后决定赔偿 金额。
据香港明报报道,原告一方为The Walt Disney Co.、Disney Enterprises, Inc.及The Walt Disney Co. Asia Pacific Ltd.,指被告麦伟贤(译音)经营的“迪斯尼旅游有限公司”(D Land Travel Limited),名称与迪斯尼相似。麦曾供称,公司于99年11月成立时,他家中有两只猫中文译音为“迪士”及“尼”,再缩写成“D Land ”及“迪斯尼旅游”,因此命名。
法官潘兆初于判辞中直斥麦的故事荒谬,认为他故意享用原告的信誉及名声,然后再编一个令人难以置信的故事来自圆其说。法官指“Daisy”是一只雄性的猫,却被改了一个女性名字,至于“Land”的译音应是“Leng”,也与“尼”字毫不相似,最后判原告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