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终审法院裁决港人内地子女居留案 驳回上诉
2008年03月19日 07:46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评论
从1997年展开的港人内地子女争取居港权诉讼,昨日正式画上句号。香港终审法院以4:1大比数,驳回最后14名上诉人的上诉。
终审法院裁定,14人都没有向当局声称自己拥有居港权,所以不受惠于1999年6月26日宣告的宽免政策。判词指出,个别个案申请人,未能提出有效证据;当中亦有在过去裁决时缺席聆讯,而无证据显示,过去裁判中,法官有不公平及过错。终审法院裁定,14名申请居港权的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复核败诉。
港人内地子女争取居港权问题由来已久。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在的中国籍子女可以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因此,1997年7月1日后,有大批人士向入境处声称拥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作出解释,只有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婚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权,非婚生子女及出生时父或母仍未成为香港居民的则没有居港权。
2002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长达159页的判决,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内地子女拥有居港权,可以留港,而其他的人士则必须遣返。涉及诉讼的5000多人中,30多人获胜诉可以留港,另外1000多人暂时无须遣返,由入境处酌情处理居港权申请,而其他近4000人败诉并面临遣返。但不少败诉者仍坚持上诉。(记者 庄树雄)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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