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6日电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中国司法部网站消息,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三个部颁规章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日经部务会审议通过,吴爱英部长于12月22日签发第104号、105号和106号司法部令予以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三个规章按修改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司法部修改三个规章主要是为落实2006年6月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补充协议三》。在《补充协议三》中,内地承诺进一步向香港、澳门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包括取消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代表在内地居留时间限制,放宽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联营条件,允许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从事部分诉讼代理业务等。这些开放措施将为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法律服务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和更便利的条件,有利于密切和深化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业的合作,从而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的经贸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