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拥有硕士学位的广东证券高管涉嫌挪用资金近20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日前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饶金良及副总经理朱捷涉嫌挪用资金一案进行一审宣判,分别判处饶金良、朱捷有期徒刑8年,并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1898.5万余元给被害单位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法院介绍,2003年7月间,饶金良、朱捷在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正、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中轻三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广证公司长春桥营业部设立的账户非法并入北京东方泰诚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使用中轻三联公司账户内2000万元资金购买的19.3万余张国债进行国债回购,并将回购资金1898.5万余元供东方泰诚公司提走使用,至今未还。
在法庭上,饶金良、朱捷辩称:涉案的业务是经长春桥路证券营业部领导班子(即饶金良和朱捷)讨论决定的。这么做是为了公司赚取手续费,没有为个人牟取任何利益,公司对这种操作也知情而且没有提出异议。并户操作是股票业中一种普遍使用的方式,是电脑中证券操作系统提供的功能之一,不存在非法操作的行为,二人的行为无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饶金良、朱捷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检方指控饶金良、朱捷犯挪用资金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饶金良、朱捷的犯罪行为给被害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责令其予以退赔。
关于饶金良、朱捷提出的二人系营业部领导,所做决定是单位行为等辩解意见。法院认为,饶金良、朱捷在正常业务中所做出的符合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决定,可认为是履行职务所为的单位行为。在本案中,饶金良、朱捷明知不能向客户提供保底利率,但为了能够为涉案人员提供资金,仍以提供保底利率为诱饵,引诱中轻三联公司将资金存入其营业部,由其进行经营管理。
法院认为,饶金良、朱捷在取得这笔资金的管理权后,违反证券行业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账户进行非法并户操作,使中轻三联公司的国债可被东方泰诚公司任意使用并进行国债回购,并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或担保的情况下,批准回购资金被东方泰诚公司提走使用,其行为无任何正常的单位行为性质,属于个人实施的挪用行为,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新华网,作者: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