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杨崇春日前表示,通过税收手段把房价降下来是不容易的,只要房产商有利可图,他就会继续开发房产,并把增加的相关税负转嫁到房价中,让消费者承担。
税收手段难降房价,这是一句不折不扣的大实话。实践已经证明,无论是七部委的“国八条”,还是九部委的“国六条”,“税收手段”最终收效均有限。
以营业税为例,按有关部门解释,其抑制房价上涨的机理是:增加二手房售房者的交易成本,减少投机收益,抑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需求,从而稳定房价。然而,在营业税运行过程中,这个曾被寄予厚望的房价调控手段,却在很大程度上被规避、架空了。确实,营业税可以抑制投机需求,然而,这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出售者将高额税费转嫁给买房人,营业税就会成为房价持续上涨的刺激因素。税收手段的这种悖反效应告诉我们,财税扛杆不是万能的。
在房地产产业中,除了开发企业所必须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教育税、城市建设税等,直接将房地产作为征税对象的还有11个税种,如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契税等。由于我国实行累加税,如果算上建筑、家装、监理等领域所必须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税种之多、税额之高,可谓罕见。
不仅如此,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环节中,各种收费项目更多更杂,诸如市政配套费、人防建设费、抗震费、防洪费、绿化费、立项管理费、拆迁管理费等等,一般都有数十种甚至超过百种。此外,现行土地出让和房地产预售体系比较混乱,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各种“潜规则”的花销最终会与税费一起,被开发商计入房价中。
据报道,中国内地“税负痛苦指数”位居全球第二,由此可见,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被大量地从经济增量中抽走,而其中,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房地产业,必然“贡献”甚大。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撤并税种以“轻徭薄赋”,只有这样,百姓才有消费的热情,企业才有创新的积极性,经济发展才能持续发展。(林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