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安徽省拟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如果公积金缴存人支付房租超过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将允许其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交租金;缴存人如果发生危重病情或遭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也将允许其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安徽商报》12月6日)
一直以来,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房,缴存人只要不买房,公积金便只能躺在账户里睡大觉。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越是富有、越有能力购房的人,越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好处;越是贫困、越买不起房的人,越是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之福利。住房公积金“助富”而不“济贫”,这不仅对于低收入者不公平,也与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设计初衷相违背。
从这个角度看,安徽省拟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更多低收入者有机会支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无疑是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试想,当一个低收入家庭连房子都租不起,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系,而其公积金账户里却有一笔钱躺在那里睡大觉,这是何等不近人情!当某个缴存人因生病得不到救治而生命垂危之时,躺在账户里的大笔公积金对他来讲还有什么意义?如果住房公积金只能发挥让低收入者“望梅止渴”的效用,其公益和保障性质从何谈起?所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让公积金真正发挥“济贫”功能,是制度设计向弱势人群倾斜的一种有益尝试,值得推广。
实际上,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福利,本来就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理应将公积金制度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在使用范围上,不应仅限于住房保障,而且应该将它扩大到治病、养老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在这方面,很多发达国家的做法可以借鉴,比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就是集多种社会保障于一体的福利制度,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之间具有共通性,公民不管是购房还是治病,不管是养老还是子女教育,都可以支取和使用自己账户里的公积金。
应当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属于缴存人所有,每个老百姓都是它的主人,何时支取、如何使用这笔钱,应当更多地由缴存人自己做主。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只要符合“济贫”的原则,只要不违背社会保障的性质,缴存人就应当拥有自主支配和使用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应被变相剥夺。资料显示,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有近2000亿元的公积金处于“休眠”状态——大量住房公积金的“休眠”,意味着其社会保障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休眠”状态。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提高其使用率,有利于提高其社会保障功能,让更多的老百姓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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