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制定发布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有分析认为,此举有助于增加政府的净地供应,防范囤地等行为发生。因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所谓“净地”即具备用地条件的土地。土地储备制度运行涉及拆迁、土地征收、城市规划、资金管理、银行贷款等多方面的工作。
《办法》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国土部指出,可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储备土地特别是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办法》还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