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3日,读者在湖北宜昌市新华书店里翻阅最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据悉,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是将旧条例中与《物权法》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四大方面的改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成立的指导部门增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业主通过起诉可撤销业委会;严格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明确《物权法》对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就是“面积”加上“人数”。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中新网10月30日电 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已于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中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称谓改为了物业服务企业,建设部官员指出,这样的调整主要是突出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
30日下午,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姜万荣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时表示,将物业管理企业的称谓改为物业服务企业,主要是突出物业管理首先是服务。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接受业主委托,为业主做服务。现在由于部分企业摆不正自己的位置,使有些业主感觉到物业管理企业不是在做服务,而是在做管理。这次在修订条例过程中更加突出了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管理转变到物业服务,突出了服务意识。另外也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关系的定位更加准确。(据中国政府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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