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布的《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标准的群体将严格控制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范围内,并且不得上市转让、出租或出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虽然可以通过政府回购的方式退出,但基本无价差空间,这就意味着经济适用房只有住房保障功能,不可做投资用。
对于擅自向未经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的配售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对于对弄虚作假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试行办法明确,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