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李女士花费4.5万元买下了北京市农民马某的一套“小产权房”,并签订了《买卖房协议书》,没想到2006年被法院一纸判决认定为无效合同,要求李女士腾房,但法院同时认定马某应对合同的无效负主要责任,并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今天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向李女士赔偿信赖利益损失18万余元。
据李女士诉称,2002年7月,她购买了马某在农村的一处院落,并签订了合同,2006年马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随后法院以该房屋属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要求她向马某返还房屋,马某则向自己支付房屋及添附部分价款9万余元。由于法院的判决同时认定马某应为协议无效而负主要责任,并应对李女士的信赖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李女士据此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马某赔偿损失共计48万元。
对于李女士的请求,马某提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二审判决确定无效,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居民不能购买农村房屋,农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马某在出卖时即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的流转范围,其在出卖房屋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故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申请的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则应当全面考虑马某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李女士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所造成损失两方面因素予以确定。依据相关公司的评估测算,通州法院一审判决马某向李女士赔偿18万余元。(记者李松 黄洁 见习记者王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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