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因认为小区的物业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业主张先生拒绝交纳物业费,随即被物业公司告上丰台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减收张先生的物业费。
2006年7月17日,该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按0.95元每平方米每月收取物业费。如果业主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万分之一加收违约金。
2006年8月18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又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补充条款,物业公司同意将物业费调整为0.75元每平方米每月。
但是当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时,张先生却拒绝交纳2006年7月18日至2007年7月17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共计876.45元。
张先生不同意支付公共照明费、保安费、绿化费、垃圾费等费用。对上述物业管理存在的瑕疵,张先生提供了相应证据。对此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业主应该交纳物业费。
法官释案
丰台法院法官经审理后认为,作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约定及有关规定履行自己的物业管理义务,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作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应当协助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并通过每个业主自身的行动,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努力,建设和谐的小区环境和氛围。本案中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其应按照约定和物业管理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为全体业主提供符合约定标准以及行为标准的服务;张先生作为业主应当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庭审中,张先生出示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因此对张先生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张先生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依法减收。因此物业公司应依法减收物业管理费,判决张先生给付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6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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