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谁料,他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支付了中介服务费后才知道,原业主一家存在多人死亡的情况。李先生认为,这房子疑为“凶宅”,中介公司早就知道这一情况却故意隐瞒。于是,李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回3万余元的中介费。近日,天河法院判决,中介公司只需返还违反价格规定多收的1万余元。
李先生诉称,他通过中介公司,准备购买天翔花园内一套140余平方米的房屋。在此之前,他已向中介公司了解过,该房屋并无民间忌讳的事情发生。
原业主一家多人死亡
中介公司声称为避免买卖双方越过中介私下成交,让李先生在一份没有卖方姓名、签章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收取了31500元的中介服务费,承诺将于2007年2月28日前办妥交易过户手续。然而直到2007年4月1日,中介公司仍未办理任何交易过户手续,李先生遂要求中介公司出示《房屋买卖合同》。一看方知合同上显示的卖方是一个叫徐×健的人,并非中介公司此前告知的徐桐(化名)。经李先生一再追问,中介公司才说出了真相——该房屋真正的业主徐×健已经死亡,徐桐是徐×健的儿子,徐桐的母亲和一个妹妹也已经死亡。由于徐桐尚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该房屋才迟迟不能成交。在得知所购房屋原业主一家存在多人死亡的情况后,李先生再也不愿意购买该房屋。2007年3月30日,李先生约见了徐桐,与其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徐桐还特意为李先生出具了一份证明,证实自己在放盘时已向中介公司说明了父亲病亡,母亲和妹妹因车祸身亡的事实。据此,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要求退回31500元中介费及利息。
中介多收了12600元服务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是指经纪方向委托人告知交易房地产的权属、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情况、租赁情况和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中介公司虽然知道了原业主一家多人死亡的事实,但该情况并不属于必须向委托人披露的信息,李先生不可因此拒付中介服务费。但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中介公司多收了李先生12600元,应予返还。(刘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