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一套新房后,却发现房间曾有人居住过的痕迹,而当初购房时开发商只告诉刘女士这是尾房。因认为开发商欺诈,刘女士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折旧损失17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12月1日,她从开发商手里购买了朝阳区华威里的一套精装修的住房。但入住后她发现,该房屋似乎有人住过,厨房的设施上有油污,吸油烟机按键上的字迹由于长时间使用已经看不清楚,座便器的盖也是坏的,里面弯道处可以见到大量污垢。
后来,她查看信箱时发现,信箱里有大量信件和物业催缴费用的通知单。这些信件和通知单表明,她所购买的房屋,从2003年1月到2005年10月间一直有人居住。
刘女士表示,开发商在售房时没有如实告诉她该房屋已经由他人居住了近3年,而只告诉她这是一套尾房。刘女士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
刘女士计算,开发商将该房屋给他人使用两年零十个月,按照每月租金5000元,开发商收益为17万元。刘女士认为,该数额应当视为她的损失,因此要求开发商赔偿房屋折旧费17万元。(尹亦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