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静安某小区拥有四套住宅和五个地下车位的窦某,认为物业公司管理上存在瑕疵,于是少付了物业管理费,被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窦某支付物业公司拖欠物业费共计20796.98元及相应的滞纳金。
9次当被告
2000年初,窦某在该小区购买了532平方米的四套住宅和五个地下车库的车位,入住时他与开发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公约》。2003年3月、2006年12月,窦某又与业委会重新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在2004年2月和2005年7月,窦某曾拒付2003年和2004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两次被当地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而败诉。
今年6、7月间,物业公司先后以9起案件把窦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自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间,所拖欠的四套住宅和五个车位的物业费2万余元和逾期应支付的滞纳金。并声称按照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小区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平方米1.90元,小区地下车位每月每个车位为140元。
服务是否有瑕疵双方争执
窦某称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与约定不符,存在明显服务瑕疵,主要表现在小区监控设施缺失,不能提供监控信息记录;地下车库管理失职,车辆停放秩序混乱,造成自己车辆不能停放在自己的车位内,并产生车辆损坏的后果。窦某声称物业公司不能按原约定收费标准收取,现自己已按物业公司提供的实际服务,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05年1月至2007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物业公司辩驳:监控设备因年久有老化现象,但仍在运行;地下车库原有车位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要,存在有将车辆停放在车道上的事实,但并不影响正常通行;小区楼宇顶部的卫星电视,系部分业主安装,小区保安承担只是巡查义务,并不是在通道门处设岗,造成的后果不应由物业公司来承担。
法院9起案件判决支付
自2005年1月1日起,窦某支付物业管理费。在2006年9月28日,他通过邮局向物业公司汇款25506.70元,为涉诉车位及四套住宅应支付住宅物业管理费标准,认为应按每月每平方米1.623元计算,车位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每月每个70元计算。2007年5月22日,小区物业公司向窦某曾发出催促函,支付欠付物业管理费未果,于是提起诉讼。2007年6月18日,窦某又通过邮局向物业公司汇款1万余元,作为支付相同物业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因收款人是物业公司员工个人,物业公司未提取,该笔款项至今仍在邮局,已超过取款期限。在双方签订的小区管理服务合同内,规定了对催缴后,仍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应承担每日0.3%的滞纳金。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履行了催告义务后有权提起诉讼。窦某是小区业主,理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而窦某所称物业服务瑕疵,不能成为拒付或减少支付物业费的理由。鉴于窦某在2007年6月18日,向物业公司邮汇部分物业管理费,该付款日后的滞纳金不应再作计算,遂法院分别对窦某涉诉的九起案件一并作出了判决。(胡晓玲 李鸿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