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的房屋没有质保书和说明书,业主杜先生便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但房产公司却说早已提供。由于房产公司之主张未有证据予以证实,近日,闵行区法院作出房产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杜先生一家提供商品房的《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 《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各1份的判决。
2003年6月,杜先生一家向房产公司购买了商品房1套。预售合同约定,在房屋验收交接时,房产公司应出示符合上述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向杜先生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2006年12月20日,杜先生以房产公司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而提起诉讼,房产公司给付了差价款,杜先生撤诉。由于杜先生一家还款得到有关材料,故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提供《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提供原购商品房面积缩小3.42平方米的依据。
房产公司称,杜先生主张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约定交付时间是房屋实际交付时,即在2003年6月,其也在实际交房时已向杜先生提供了上述材料,故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房产商应在房屋验收交接时向杜先生提供 《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上海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现房产公司辩称已在实际交房时提供,因杜先生否认,而房产公司对已提供之主张未有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房产商提供商品房面积的缩小,确损害了杜先生的合同利益,但此争议双方已自行解决,房产公司也因其违约行为承担了民事责任,故杜先生要求房产公司提供面积缩小的依据,已缺乏诉的利益,难以支持。(何勇 杨克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