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沈女士去年年初买了江北某楼盘一楼的期房,本月15日收房时才发现,其中有一部分是地下室性质的储藏室,其房价按住宅的七折计价。沈女士则提出,储藏室的房价是否能由开发商随便定?再者,购买的住宅变成地下室自己并不知情,而自己当时已是按住宅的价格付清全部房款,开发商这样做算不算违约?
突然冒出“储藏室”
沈女士去年2月购买了江北某楼盘一处的期房,房价是每平方2580元,总面积是173平方米,她已照此付清了全部房款。当时她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今年8月15日交房。但当她15日去办手续时,开发商说她买的房子是复合式的,下面有37平方米的面积已改为储藏室,因此产权证要等她将购房合同上的面积更改后才能办。对此她也能理解。但是,开发商提出要按房价的七折确定储藏室的价格,她则提出异议,一是当时的购房协议上没有约定,二是当时买房时,江北的房价还比较低,储藏室的房价更低,她因此提出:储藏室的房价是不是可以由开发商随意定?
如何定价有规定
接到沈女士反映后,记者与该楼盘的销售人员核实时,对方表示,他们是开发商的销售代理公司,只是按开发商的委托销售代理工作,有些情况不是很清楚。而记者再找开发商询问,该开发公司办公室一位小姐说,他们公司是可以定价的。
就此,南京市房产局一位人士表示,对于地下储藏室如何销售等问题,由于江北实行的具体政策与市区不太一样,因此建议记者询问浦口区的房产部门。浦口区房产局市场科的一位潘女士表示,前两年对储藏室房价的核定还没有具体规定,具体情况需问物价部门。而浦口区物价局价格科的刁科长则表示,政府只对住宅的房价进行监控,储藏室、车库、商铺等的价格,都由开发企业自己确定。
没有通知谁之过
对于更改购房合同没有通知沈女士的问题,开发公司的一位张总说,沈女士所购房屋中,确实有一部分是储藏室,需要变更并另外办证。由于房子是委托销售公司代理的,而销售公司的人员流动性很大,往往是哪家公司的提成高就流向哪家公司, 他们对此难以制约。经查,当初售房给沈女士的那名女销售人员,就是这样离开销售公司的,因此现在难以查明该销售人员是否通知了沈女士。他同时表示,由于住宅的面积减少了,沈女士可以少交契税,所以并不是坏事。再者,沈女士所购房屋无论是住宅还是储藏室,现在的价格都要比购买时涨了许多。说句开玩笑的话,如果沈女士要求退房,他自己都想买下。
单方变更属违约
对此,江苏南京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利军表示,由于双方事先签订了购房合同,所以开发商将住宅中的一部分变成储藏室时,应及时告知购房者并征得其同意,如果开发商称已尽到通知义务,则需举证,提供诸如挂号信、快递的存根和电话录音等证据,否则就是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协议内容,提供购房合同规定应交付的住宅面积。
至于开发商所说的退房一事,也不是那么简单的。按民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退房,购房者有权依法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房款和利息,并补足同一地段同样房屋的差价,也就是说,开发商要赔偿购房者可预计的利润损失。(赵云霞 郑幼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