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东方剑桥小区业委会今年初发公告称,将上调物业管理费,仲量联行东方剑桥·御庭苑物业管理中心立即执行。不少居民对此难以接受,并向有关部门投诉。长宁区房地局4月发文撤销了业委会的“调价公告”。记者昨天致电该物业管理中心,对方称仍按小区业委会公告、即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收费。
今年1月12日,东方剑桥小区业委会张贴公告,宣布自1月1日起,将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从3.20元调整为4元,并称进行了业主大会书面征集意见,总投票277票,其中同意票146票,超过法定50%的投票率,未投票的206户业主视作同意投票中多数者的意见。业委会公告中解释,“此形式即为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
一些业主告诉记者,业委会5位成员中一人已搬家,另两人出租了此处的房屋,还有一位委员撰文宣布:“从没有人通知我参加对此公告的讨论、征求我对此公告的意见”。
一位小区业主拿出相关文件表示,业委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业委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这位业主认为,小区业委会没有这么做。
经一些业主的反映,4月23日,长宁区房地局第一办事处发出通告,称经过了解核实,该小区业委会今年1月12日公告的产生程序不符合沪房地资物(2005)60号文件第九条之规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物业管理条列》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撤销该公告,小区物业管理费目前应为每平方米3.20元/月。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认为,物业公司应依据长宁区房地局的通告收取物业管理费,坚持每平方米4元的收费标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除了《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外,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市物价局和市房地局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物业服务收费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物业公司及业主可依据上述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诸达鹤 吉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