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协议签订之后,总用地面积缩水,总建筑面积增加。绿地减少,小区变拥挤了。这一切都是在回迁居民准备入住时才知道的,违约行为引起近200户回迁居民的不满——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新天地小区的回迁户陈至利和高亚红将该市规划局和该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诉讼理由是,开发商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小区楼盘拥挤,绿地面积缩水,造成回迁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要求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起纠纷引起广泛关注。
搬家前夕才发现小区楼房过分拥挤
新天地小区是2005年10月才建成的。走进小区,放眼望去,楼新草秀。由南向北,从两层别墅、六层楼房,到十余层的高层建筑,鳞次栉比!罢饷春玫男∏,回迁户怎么还有意见?”闪过这个念头后,回迁户高亚红将记者领到了坐落在小区最北端的一座七层高的楼下,她说:“这里就是我们的回迁房。与小区整体环境相比,这里绿地少了,楼层高了,密度大了,道路也显得窄了!薄罢獠皇俏颐堑背鹾驼、开发商签订协议时要的房。我们在政府的协调下,与开发商签订回迁协议后,开发商在不告知我们的情况下,违规增加了2万平方米的建筑,市规划部门则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批准了开发商的申请!备哐呛焖。
回迁户:开发商违规建房
高亚红告诉记者,2002年底,宁波市政府决定开发江东区。作为江东区居民,他们非常支持政府这项举措。她说他们这些回迁户原是江东区福明街道戚隘桥村的居民,有了政府的协调,在不长的时间内,他们全都与开发商签订了回迁协议,并且搬到了由开发商为他们搭建的临时住房内。但四年过去了,他们还没能从临时住房里搬出来。
“2005年10月,当开发商发布公告,要求我们这些回迁户参加抽签选房时我们才发现,眼前的小区和当年承诺给我们的新天地小区有很大差距:一个差距是小区内楼房位置分布不均,南面的别墅区占据了大片土地和绿地,而回迁楼房间距明显小于商品楼房的间距;二是小区用地面积比原设计规划减少1600多平方米,开发商在违反必要程序的情况下,特别是已经和我们这些回迁户签订了协议的情况下,却违反协议增加了近两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高亚红拿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市房审(2002)18号文件《关于新天地住宅小区初步设计方案调整会审会议纪要》和宁波市计委甬计投(2002)627号文件《关于同意新天地住宅小区初步设计的批复》给记者看,说当年她们就是依据这些文件和批复才与开发商签订协议的。在这个文件里,宁波市计委批准新天地小区建设指标为:总用地面积9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437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为26.3%,容积率为1.47。但开发商将小区的建设指标变更了,实际情况是:总用地面积缩小为9339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增加为162557平方米。该建设指标没有再报宁波市计委批准。
“用地面积缩小,建筑面积增加,这必然会降低我们回迁居民的住房环境质量、减少我们房屋的市场价值,损害我们当初签订合同时所预期的利益!备哐呛焖。
规划局、开发商:改变标准为多安置回迁户
庭审中,市规划局及新天地小区的开发商均承认小区改变设计标准确实是在与回迁户签订回迁协议之后,但两家均认为他们不违规?⑸瘫绯聘谋浔曜际蔷泄婊中砜傻;市规划局和开发商同时认为,改变新天地小区的设计标准是为了安置更多的回迁户,同时,两被告认为他们这样做不是为了谋取利益;厍ɑС轮晾蚨约钦咚,开发商和规划局一直声称其增加建筑面积是因为要安排更多的被拆迁户回迁,是基于社会责任,这种辩解是没有证据进行佐证的。相反,我们调查的结果却显示,违规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过是打着多安排回迁户的幌子来谋取更多利益。我们的调查结果是,增加的用于安置回迁的面积仅为4243平方米,而用于销售牟利的地下室和底层车库却为10573平方米、底商及商场夹层为3311平方米。用于牟利面积占到增加部分的70%,这怎么能说是为安置更多回迁居民和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呢?代理此案的王才亮律师也对记者说,此案凸现了政府中个别部门不按政策法规办事,不按程序办事,为开发商谋取利益开绿灯的行为。王律师说,无论市规划局还是小区开发商,在此案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需要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申请,然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建设用地的使用。建设单位持上述批准文件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最后持上述文件申请工程施工许可。宁波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对此也有更加详细的规定。先立项,经上级批准后才可能进行建设用地规划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建筑工程设计或者工程规划等方面的报批工作,这是建设工程的必须程序,如果改变设计同样要经过这一程序!痹诶胄绿斓匦∏腹锏囊桓隹拷┨镌郝,早在一年前就应该入住新天地小区的回迁户,仍住在开发商为他们临时搭建的简易房里;厍ɑП硎,他们是江东区开发的坚定支持者,他们要讨回一个公道,不能让违规办事的人无视他们的正当权益。
目前,此案正在宁波市中级法院审理,开发商的代理人向法院和回迁户表示愿意通过调解解决此次纷争,使回迁户尽早搬离临时住房,住进一年前就应入住的新居。(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