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着经济适用房交易门槛的“必须满五年才能上市交易”的规定今起解禁,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原来的满5年缩短至满2年后即可过户。
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2007年5月1日之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
另据记者了解,和普通商品住房相比,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房改房在上市交易时,都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房改房交易时需交纳每平方米9.5元的土地出让金;而经济适用住房则需按照交易时的市场价补缴1%的土地出让金。
新建经济适用房只能“体内循环”
日前出台的《关于经济适用房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对2007年5月1日之后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以及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集资建房项目进行了规定。属于这两种情况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该人士介绍,这意味着新建经济适用房只能实行“体内循环”,交易只限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这种保障住房人群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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