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住房政策过程中,也有过深刻的教育。
一、政府承担的居民住房保障责任不充分,居民住房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印度确立了以各种方式和途径鼓励各阶层居民把储蓄用于建房为核心的国家住房政策,印度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为住房建设提供巨额投资,住房建设所需投资的90%要依靠居民自己的储蓄。印度大部分低收入家庭的住户条件较差,一半以上的家庭只有1间房,30%以上的居民仍居住在贫民窟中。印度是世界上住房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联合国列举的世界8个“住房最糟的城市”中,就有2个城市在印度。
二、住房政策规定与居民实际收入和居住状况相脱节,低收入家庭无法真正得到实惠。
泰国在推动公共住房建设时,对土地出售政策、房贷标准规定等方面未加审慎考虑,在公房建成后,原计划的对象--低收入居民无法享受住房的优惠,而真正受惠者都是中等收入以上的居民。
印尼政府要求贷款购房必须提供单位的担保信,而大部分低收入者为失业者或在非正式经济部门工作的,这些人群无法取得担保而购买住房,房贷也形同虚设。
三、对抵押住房的估值没有充分考虑通胀因素,损害了居民的利益。
墨西哥在高通胀时期对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和期限规定不合理,导致住房抵押贷款利用效果不佳。吸取墨西哥的教训,智利和巴西在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时,对贷款进行指数化调整,消除通胀因素的影响。
四、政府监管不力,住房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政府监管不力,使得一些不法房地产商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或囤积居奇房屋,或投机买卖,造成房价飞涨。泰国“扶贫安居房”项目实施以来,由于政府监控不严,有关开发商为赶工期低质交房的事件时有发生。马来西亚开发商在执行公共廉价房政策时常常采取各种变通的手段,逃避建造30%廉价房的规定。
五、住房保障制度因与住房建筑标准规定不配套而难以落实。
在泰国,尽管政府为低收入居民提供购房低息贷款和补贴,但是由于房屋建筑和工程设有最低的专业标准,建筑成本较高,大大超过低收入居民的实际支付能力。因此,由低收入居民获得政府公共援助房屋之后转卖给高收入居民,进行政府公援房的非法买卖现象在泰国比较普遍。
作者简介
余芳东:管理学博士,现任国家统计局国际统计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是国际比较统计和世界经济。
刘冰:工商管理学硕士,曾为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访问学者,现任国家统计局国际中心世界经济分析处处长,主要研究领域:世界及三大经济体(美国、欧元区和日本)研究、中外政府统计体制的比较研究等。(余芳东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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