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看涨,买房时,开发商竟与业主签订“回购协议”,承诺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前,可要求开发商以高出购房款10%的价格回购房屋。但据业主罗先生讲,在开发商通知交房时,他如约而行要求其高价回购房屋时,却屡遭推诿。因此,罗先生将某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回购协议,按回购政策收回房屋。记者上午获悉,该案已被朝阳法院受理。
罗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5年3月31日,他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朝阳区晶都国际行政公寓的一处商品房。该房屋预售套内建筑面积68.64平方米,房价总额为82.2万余元。罗先生支付了25.2万余元的首付款,余款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罗先生称,购房的同时,他与开发商还签订了一份《承诺函》,开发商承诺在他办理入住手续前,可要求他们履行回购政策,以高出他所购房屋价款10%的价格回购房屋。2006年6月30日,开发商通知他办理入住手续,他提出,要求开发商按高于总房款10%的价格对房屋进行回购,却遭到开发商推诿,至今无法解决。因此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回购政策支付房款90.4万余元。(张蕾 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