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海淀区消协表示,首例房贷律师费纠纷,消费者讨回1000元律师费。
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了对个人房贷律师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至此,在北京市施行了8年之久的个人购房贷款过程中银行委托律师向消费者收取律师费的不合理现象,终于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宣告终结。
之后,为巩固前一段房贷律师费的胜利“战果”,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联合倡议,律师在为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而消费者周先生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套公寓,于2007年1月20日交纳了1000元律师费,后来周先生才得知公告发表后律师费应该由银行承担,于是向海淀区消协投诉。由于周先生支付律师费的日期在公告之后,海淀区消协依据此公告的内容,经过调解为消费者讨回了律师费1000元。
此投诉是海淀区消协接到的继公告发出后首例个人房贷律师费的投诉,在此海淀区消协提示:在办理房贷过程中,若银行委托律师,却将律师费转嫁给消费者,请及时进行投诉或举报。
据了解,仅2003年一年,北京个人房贷总额就超过了400亿元。而对于公告发表之前付出的律师费,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公告不是法律法规,只能明确今后这笔律师费应由谁来掏,更多是依靠行业内人们的自律。这样的文件不具备法律溯及力,不涉及既往已交费的消费者,退还已收取的律师费的可能性极小。(沈迪 高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