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与爱人赵小姐在办离婚的过程中,在房屋的归属问题上发生分歧。高先生认为,在他们结婚后,他曾拿出婚前的大部分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赵小姐从父母处继承下来的,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但是,高先生的爱人认为虽然高先生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高先生一部分。
其实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简单,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属于赵小姐的个人财产,高先生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但高先生提出自己用婚前财产装修房屋的问题,在两人离婚后,赵小姐应就房屋装修具体情况对高先生进行经济补偿。但本案又是很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之所以显得纷繁复杂,主要就是出于离婚时出现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纠纷。如何避免离婚时发生房产纠纷?从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是避免或减少离婚后发生房产纠纷最好的方式。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或律师事务所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或见证,经过公证或见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但是目前,很多恋人对是否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不但会影响双方感情,同时也是对自己未来婚姻生活没有把握的表现。其实不然,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榍安撇级ㄐ楣せ蚣び兄诿魅坊榍安撇氖、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し蚱匏降暮戏ㄈㄒ婧苡旭砸。
当然,可以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的人并不仅限于未婚夫妻,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见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各自的财产归属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而已婚夫妻要想办理此项公证,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可以。(作者:黄可磊 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