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中心展览路管理所所长张晓芒在担任西长安街房管所所长期间,对14间私产房屋被他人擅自拆改,未能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房屋灭失,房管所赔偿了411万余元。记者今日获悉,张晓芒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55岁的张晓芒在1995年至2004年期间担任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西长安街管理所所长。其管辖的东绒线胡同51号院一直被当做公房,由北京医疗设备三厂使用,并按公房交纳租金。但事实上,该院14间,共计195平方米的房屋是居民白家的祖产。早在1984年9月,市房管局就给白家5人发放了房产证。不过由于历史原因,发证前后,这处私产房屋就一直由房管所管理,当公房出租。
根据证人证言,1997年,国家保密局向医疗设备三厂提出希望要51号院的使用权,医疗设备三厂正好因为该房屋不具备生产条件也就同意了。为了稳妥起见,保密局要求和医疗设备三厂及西长安街房管所共同签订协议,拿出198万元搬迁费给医疗设备三厂购买了51号院的永久使用权。而当时代表房管所出面洽谈此事的正是张晓芒。房管所从这次转让中获得了30万元转让费。
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对于这次使用权转让问题,张晓芒严重不负责任,将私房当做公房管理,并签订使用权转移协议。没想到,51号院的产权人不久后找到房管所,要求住回自己的房子,并恢复房子原状。房管所一查底档发现,一直被当做公房出租的房屋早有主人,也承认了工作失误。但在白家人与房管所为房子的处理打官司期间,国家保密局因使用需要将房屋拆除了。
法院终审认定房管所与两家单位签订的协议无效,判令西长安街房管所和北京市医疗设备三厂赔偿白家人房屋灭失的损失416万余元等。房管所分几次向法院交纳了411万余元。
法院认为,张晓芒身为西长安街管理所的所长,没有认真核查东绒线51号房屋的产权,就同意将该房转租,且在发现承租单位拆房过程中,并没有积极履行其认为是公房进行管理的职责,致使房屋灭失,房管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张晓芒在庭审后经过法庭教育,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识,认罪、悔罪,同时考虑到此案形成的历史原因,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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