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办法》)同时出台。仅就内容而言,这些《办法》与诸如广州等周边城市的同类法规区别并不大。
在当下的中国,在尚无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廉租房给予准确定位的现实条件下,每一个城市在该领域的试水,都有助于通过个案积累实现这个关系民生的重大制度的最终完善。从这个角度而言,深圳的《办法》略显保守,在解决那些萦绕经济适用房(笔者将所有有公益性的非商品房暂均称之为经济适用房)的种种沉疴上,创新力度尚嫌不足。
经济适用房根据其最终的产权所有,可以分为产权转移到业主手中的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以及产权仍在政府手中的廉租房或公共租赁房。二者有着不同的使命,如廉租房的出发点是居者有其屋,从而缓解社会压力,而限价房在满足让部分处于社会夹心层的人士也能够掂起脚来买房子的同时,其主要还是起到平抑楼价的杠杆作用。
所以,两种不同类型的房子互有所补,各占比例也应相差极大,政府还需进一步细化。在房价如脱缰野马般狂奔的今天,这是政府的必选动作。前日,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专门强调,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有68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当然,总理报告中没有提到经济适用房,但他所提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或者我们可以理解为等同于限价房或经济适用房。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地遇到的难题并非道理上的想不通,反倒是可操作性的难以把握。记得2005年深圳发放经济适用房申请表时,根据当时的深圳媒体报道,不少申请人都是开着豪华车而来,而在深圳的几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如桃源村等,小区内靓车比比皆是,于是经济适用房不仅没有救人于水火,反倒让特殊利益阶层再一次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蛋糕毫不客气地纳入囊中。
如果将这一切归于工作人员的舞弊也不客观,毕竟面对五花八门的申请,让几个政府工作人员具有公安干警和银行职员的素质及硬件支持,很不现实。据统计,目前仅公安系统内部对协查时能够得到回复的比例也只有60%,所以无法要求审查人员个个火眼金睛,何况人力物力均有不逮。
那么我们不妨设想一下,能否学习商业银行将这块业务外包出去,每个审核者拿表时均留下押金作为前期调查的外包费用。同样,《办法》中要求,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这些指标的核算难度之大可想而知,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开发商愿意把属于商业秘密的成本老老实实告诉政府吗?而且再去一一核实,这中间又是多大的工程?又给予心存不良者多少借以寻租的空间?
反之,如果政府用财政之力将一块地征用拆迁完毕后,进行透明的公开招标,将要求说明白,符合要求者上,你又何必去管人家利润是3%还是30%.要知道,银行年利率早就不止3%了,让开发商偶尔行善或许可能,但倘若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巩固并定型,却嫌过于理想化。深圳经济适用住房的路还很长,中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的路也还很长,一个个细节的完善过程,就是一块块铺在河里通向彼岸的垫脚石。(王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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