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首倡这一精神之后,财产性收入便成了近段时间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居民的个人财产由其所拥有的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组成。其中,实物资产包括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等,金融资产包括储蓄、股票、债券、基金、保险等。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广大群众的金融知识不断增加、投资意识不断增强,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类投资品也不断“飞入寻常百姓家”。同时,随着资本市场走势的持续向好,群众的财产性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当然,考虑到各人金融知识和能力的差异,以及风险与收益并存的原则,并非所有人都懂得或都愿意投资。因此,央行的连续加息以及降低利息税等政策,客观上也带来广大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同样,在实物资产领域,随着群众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住房、汽车、耐用消费品等的拥有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一个不容回避且日益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房价的持续高企,越来越多的群众由于无力购买只能“望房兴叹”。
须知,“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备获得财产的能力。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遏制房价的非理性快速上涨、让更多群众买得起住房,也就意味着“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之所以用“非理性”这个词,是因为房价持续上涨背后的重要推手是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它不仅对广大群众自住性购房形成“挤出效应”,也使房地产市场的内在风险加剧。由于我国利率正处上升通道,一旦部分购房人的还贷能力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发生连锁反应,使得大量炒房客对房价预期发生逆转,并诱发大量投机性抛盘,导致房价在大涨之后发生大跌。
因此,采取;ぷ宰》啃枨、抑制投机的方式来遏制高房价、进而规范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这应当是当前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线。由此来看,央行、银监会针对限制第二套房贷款发布的“9•27文”是十分必要与及时的。该政策将对稳定房价预期、遏制房价上涨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
不过,在对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上,特别是究竟以家庭为单位还是以个人为单位来区分,目前各家银行依旧是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建行等国有商业银行已决定按家庭来界定,一些中小银行则表示将按个人界定,而据报道外资银行由于房贷规模小可不受此政策限制。
有观点对银行这种各自为政的做法表示赞同,并认为,它体现了灵活自主的原则,有利于各家银行根据各自具体情况来控制风险。
笔者并不认同这一观点。其一,需看到,尽管“9•27文”既有利于遏制高房价,也有利于控制银行风险,但首要之义在于遏制高房价。其二,有可能导致银行竞争的不平等,中小银行的一些不守规矩的做法将倒逼国有银行做出利益牺牲。而出于征信系统不联网等理由对外资银行的网开一面,将有可能形成资金“漏斗”,使得大量房贷需求扎堆于外资行,导致竞争不平等的进一步加剧。其三,最终对房价上涨的实际调控效果将会大打折扣、低于预期。
因此,当前对于第二套房的界定,统一标准还是十分必要的。当然,为避免一些市场人士担心的行政“一刀切”,发挥中国银行业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以行业自律的方式来规范银行行为亦是可选之策。(作者郭田勇为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