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之类的规定,而在此前有一些城市也均有过此类相同的规定,例如常州市早在2003年就有《常州市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出台,南京市政府6部门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算不上新举措。只不过南京市政府鲜明地提出了“先批价后发销售许可证规定”,这使得问题性质一下子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后来的“最高价格应低于5月14日前该楼盘实际成交的最高价格”,更是进一步使政府成为了房价的主导。
房价到底应该由谁来定?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理论是价格由供需矛盾来确定。对此,大多数经济学家不仅认同,而且坚持不移。但是中国房地产业的复杂在于:一是房产在商品性的基础上,还是百姓的基本生活要求;二是房产市场处于供小于求的现状,基本上是开发商单方定价。这使得政府判断市场失灵,频出调控措施,直至出现直接批价定价的现象。
是遵循市场价格规律,还是维护当下百姓的利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们不妨从可行性方面加以分析。
房产之困有其历史性因素和综合性因素,而房价是房产问题的焦点表象。说是历史性的,是因为房产改制已有七年之久,计划经济时期我们就面临着住房短缺的矛盾,但改制不会在一夜之间平地而起高楼,让百姓人人住上房。这个过程注定要有时间积累,对此,我们的政府应有清醒认识,既要有紧迫感,又要有长期计划,任何急功近利的行为只能欲速而不达。政府还是要想方设法,多途径地提高房产的供应基数,这才是根本;ㄔ炀檬视梅亢土夥,鼓励个人集资建房,以市场的方法,去开拓性地工作。
说房产问题是综合性的,是因为房产市场各种不良现象层出不穷,甚至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可能出现的问题都在房产市场有所反映。这必须依靠经济杠杆和政策调控两个方面共同作用。因为我们看到在房产市场已经形成了力量强大的利益集团。政府必须用综合的方法对待房产中的综合问题,这其中各政策部门联合思考共同制定策略是第一步。
因此,直接拿房价开刀,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政府应调控而不是操控,治标更应治本。要不然,即使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的效果,长期必不能维持。(赵文斌)